본문 바로가기
  • 의미의 공간
  • 자연과 인간
유교

주자가례朱子家禮

by 8866 2009. 8. 2.

朱子家禮

*家禮序*
 晦庵朱先生
凡禮有本有文 自其施於家者言之 則名分之守 愛敬之實 其本也 冠昏喪祭儀章度數者 其文也 其本者 有家日用之常體 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 其文又皆所以紀綱人道之始終 雖其行之有時 施之有所 然非講之素明習之素熟 則其臨事之際 亦無以合宜而應節 是亦不可一日而不講且習焉者也 三代之際 禮經備矣 然其存於今者 宮廬器服之制 出入起居之節 皆已不宜於世 世之君子 雖或酌以古今之變 更爲一時之法 然亦或詳或略 無所折衷 至或遺其本而務其末緩於實而急於文 自有志好禮之士 猶或不能擧其要 而困於頒窶者 尤患其終不能有以及於禮也 熹之愚 蓋兩病焉 是以嘗獨究觀古今之籍 因其大體之不可變者 而少加損益於其間 以爲一家之書 大抵謹名分崇愛敬 以爲之本 至其施行之際 則又略浮文敦本實 以竊自附於孔子從先進之遺意 誠願得與同志之士 熟講而勉行之 庶幾古人所以修身齊家之道 謹終追遠之心 猶可以復見 而國家所以崇化導民之意 亦或有小補云 楊氏復曰 先生服母喪 參酌古今 咸盡其變 因成喪葬祭禮 又推之於冠昏 名曰家禮 旣成 爲一童行 竊之以逃 先生易簀 其書始出行於世 今按先生所定家鄕邦國王朝禮 專以儀禮爲經 及自述家禮 則又通之以古今之宜 故冠禮則多取司馬氏 昏禮則參諸司馬氏程氏 喪禮 本之司馬氏 後又以高氏爲最善 及論祔遷 則取橫渠遺命 治喪則以書儀疎略 而用儀禮 祭禮兼用司馬氏程氏 而先後所見 又有不同 節祠則以韓魏公所行者爲法 若夫明大宗小宗之法 以寓愛禮存羊之意 此又家禮之大義所繫 蓋諸書所未暇及 而先生於此尤拳拳也 惜其書旣亡 至先生歿而後出 不及再修以幸萬世 於是 竊取先生平日去就折衷之言 有以發明家禮之意者 若昏禮親迎 用溫公 入門以後 則從伊川之類是也 有後來議論始定 若祭禮 祭始祖先祖 而後不祭之類是也 有不用疏家之說 若深衣續衽鉤邊是也 有用先儒舊儀 與經傳不同 若喪服辟領婦人不杖之類是也 凡此悉附於逐條之下云

 

*家禮卷第一* 


 *通禮一*
 此篇所著 皆所謂有家日用之常體 不可一日而不修者
*祠堂*
此章 本合在祭禮篇 今以報本反始之心 尊祖敬宗之意 實有家名分之守 所以開業傳世之本也 故特著此 冠于篇端 使覽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 而凡後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 亦有所據而考焉 然古之廟制 不見於經 且今士庶人之賤 亦有所不得爲者 故特以祠堂名之 而其制度 亦多用俗禮云 司馬溫公曰 宋仁宗時 嘗詔聽太子少傅以上 皆立家廟 而有司終不爲之定制度 惟文潞公立廟於西京 他人皆莫之立 故今但以影堂言之

○朱子曰 古命士得立家廟 家廟之制 內立寢廟 中立正廟 外立門 四面牆圍之 非命士 止祭於堂上 只祭考妣 伊川謂無貴賤 皆祭自高祖而下 但祭有豐殺疎數不同 廟向南 坐皆東向 伊川於此不審 乃云廟皆東向 祖先位面東 其制非是 古人所以廟面東向坐者 蓋戶在東牖在西 坐於一邊 乃是奧處也
○嘗欲立一家廟 小五架屋 以後架作一長龕堂 以板隔截作四龕堂 堂置位牌 堂外用簾子
小小祭祀時 亦可只就其處 大祭祀則請出或堂或廳上 皆可
○唐大臣 皆立廟於京師 宋朝惟文潞公 法唐杜佑制 立一廟在西京 雖如韓司馬家 亦不曾立廟 杜佑廟 祖宗時 尙在長安
○劉氏垓孫曰 伊川先生云 古者 庶人祭於寢 士大夫祭於廟 庶人無廟 可立影堂 今文公先生乃曰祠堂者 蓋以伊川先生謂祭時不可用影 故改影堂曰祠堂云 祠堂之制 三間 外爲中門 中門外爲兩階 皆三級 東曰阼階 西曰西階 階下隨地廣狹 以屋覆之 令可容家衆敘立 又爲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 繚以周垣別爲外門 常加扃閉 若家貧地狹 則止立一間 不立廚庫 而東西壁下 置立兩櫃 西藏遺書衣物 東藏祭器亦可 正寢 謂前堂也 地狹則於廳事之東亦可 凡祠堂所在之宅 宗子世守之 不得分析
○凡屋之制 不問何向背 但以前爲南後爲北左爲東右爲西 後皆放此

*爲四龕 以奉先世神主*
祠堂之內 以近北一架爲四龕 每龕內 置一卓 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 則高祖居西 曾祖次之 祖次之 父次之 繼曾祖之小宗 則不敢祭高祖而虛其西龕一 繼祖之小宗 則不敢祭曾祖而虛其西龕二 繼禰之小宗 則不敢祭祖而虛其西龕三 若大宗世數未滿 則亦虛其西龕 如小宗之制 神主皆藏於櫝中 置於卓上南向 龕外各垂小簾 簾外設香卓於堂中 置香爐香盒於其上 兩階之間 又設香卓亦如之 非嫡長子 則不敢祭其父 若與嫡長同居 則死而後 其子孫爲立祠堂於私室 且隨所繼世數爲龕 俟其出而異居 乃備其制 若生而異居 則預於其地 立齋以居 如祠堂之制 死則因以爲祠堂
○主式 見喪禮及前圖 程子曰 管攝天下人心 收宗族 厚風俗 使人不忘本 須是明譜系 收世族 立宗子法 宗子法壞 則人不知來處 以至流轉四方 往往親未絶 不相識 又曰 今無宗子 故朝廷無世臣 若立宗子法 則人知尊祖重本 人旣重本 則朝廷之勢自尊 古者子弟從父兄 今父兄從子弟 由不知本也
○宗子法廢 後世譜牒 尙有遺風 譜牒又廢 人家不知來處 無百年之家 骨肉無統 雖至親 亦恩薄
○張子曰 宗法若立 則人各知來處 朝廷大有所益 或問朝廷何所益 曰公卿各保其家 忠義豈有不立 忠義旣立 朝廷豈有不固
○司馬溫曰 所以西上者 神道尙右故也
○或問廟主自西而列 朱子曰 此也不是古禮
○問諸侯廟制 太祖居北而南向 昭廟二 在其東南 穆廟二 在其西南 皆南北相重 不知當時 每廟一室 或共一室各爲位也 曰 古廟制 自太祖以下 各是一室 陸農師禮 象圖可考 西漢時 高祖廟 文帝顧成廟 各在一處 但無法度 不同一處 至東漢明帝 謙貶不敢自當立廟 祔於光武廟 其後遂以爲例 至唐 太廟及羣臣家廟 悉如今制 以西爲上也 至禰處 謂之東廟 今太廟之制亦然
○大傳云 別子爲祖 繼別爲宗 繼禰者爲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 有五世則遷之宗 何也 君適長爲世子 繼先君正統 自母弟以下 皆不得宗 其次適爲別子 不後禰其父 又不可宗嗣君 又不可無統屬 故死後立爲大宗之祖 所謂別子爲祖者也 其適子繼之 則爲大宗 直下相傳 百世不遷 別子若有庶子 又不敢禰別子 死後立爲小宗之祖 其長子繼之 則爲小宗 五世則遷 別子者 謂諸侯之弟 別於正適 故稱別子也 爲祖者 自與後世爲始祖 謂此別子 子孫爲卿大夫 立此別子爲始祖也 繼別爲宗 謂別子之世世長子 當繼別子 與族人爲不遷之宗也 繼禰者爲小宗禰 謂別子之庶子 以庶子所生長子 繼此庶子 與兄弟爲小宗也 五世則遷者 上從高祖下至玄孫之子 高祖廟毁 不復相宗 又別立宗也 然別子之後 族人衆多 或繼高祖者 與三從兄弟爲宗 至子五世 或繼曾祖者 與再從兄弟爲宗 至孫五世 或繼祖者 與同堂兄弟爲宗 至曾孫五世 或繼禰者 與親兄弟爲宗 至玄孫五世 皆自小宗之祖以降而言也 魯季友 乃桓公別子 所自出 故爲一族之大宗 滕 文之昭 武王爲天子 以次則周公爲長 故滕謂魯爲宗國 又有有大宗而無小宗者 皆適則不立小宗也 有有小宗而無大宗者 無適則不立大宗也 今法 長子死則主父喪 用次子 不用姪 若宗子法立 則用長子之子
○楊氏復曰 先生云 人家族衆 或主祭者不可以祭及叔伯父之類 則須令其嗣子別得祭之 今且說 同居同出於曾祖 便有從兄弟及再從兄弟 祭時主於主祭者 其他或子不得祭其父母 若恁地 做一處祭 不得 要好 則主祭之嫡孫當一日 祭其曾祖及祖及父 餘子孫與祭 次日却令次位子孫 自祭其祖及父 又次日 却令次位子孫自祭其父 此却有古宗法意 古今祭禮 這般處皆有之 今要如宗法祭祀之禮 須是在上之家 先就宗室 及世族家行之 做箇樣子 方可使以下士大夫行之
○排祖先時 以客位西邊爲上 高祖第一 高祖母次之 只是正排看正面 不曾對排 曾祖祖父皆然 其中有伯叔伯叔母兄弟嫂婦無人主祭而我爲祭者 各以昭穆論
○黃氏瑞節曰 神主位次 倣宗法也 今依本註 姑以小宗法明之 小宗有四 繼高祖之小宗者 身爲玄孫 及祀小宗之祖爲高祖 而曾祖禍父次之 繼曾祖之小宗者 身爲曾孫 及祀小宗之祖爲曾祖 而以上 吾不得祀矣 繼祖之小宗者 身爲孫 及祀小宗之祖爲祖 而以上 吾不得祀矣 繼禰之小宗者 身爲子 小宗之祖爲禰 而以上 不得祀矣 不得祀者以上 爲大宗之祖 吾不得而祀之也 大宗亦然 先君世子 大宗而下 又不得而祀之也 朱子云 宗法須宗室及世族之家 先行之 方使以下士大夫行之 然家禮以宗法爲主 所謂非嫡長子 不敢祭其父皆是意也 至於冠昏喪祭 莫不以宗法行其間云
 
*旁親之無後者 以其班祔*
伯叔祖父母 祔于高祖 伯叔父母 祔于曾祖 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 祔于祖 子姪祔于父 皆西向 主櫝並如正位 姪之父自立祠堂 則遷而從之
○程子曰 無服之殤不祭 下殤之祭 終父母之身 中殤之祭 終兄弟之身 長殤之祭 終兄弟之子之身 成人而無後者 其祭終兄弟之孫之身 此皆以義起者也 楊氏復曰 按祔位 謂旁親無後 及卑幼先亡者 祭禮 纔祭高祖畢 卽使人酌獻祔于高祖者 曾祖祖考皆然 故祝文說以某人祔食尙饗 詳見後祭禮篇四時祭條
○劉氏垓孫曰 先生云 如祔祭伯叔 則祔于曾祖之旁一邊 在位牌西邊安 伯叔母則祔曾祖母 東邊安 兄弟嫂妻婦 則祔于祖母之傍 伊川云 曾祖兄弟無主者 亦不祭 不知何所據而云 伊川云 只是義起也
○遇大時節 請祖先祭于堂或廳上 坐次亦如在廟時排定 祔祭旁親者 右丈夫左婦女 坐以就裏爲大 凡祔於此者 不從昭穆了 只以男女左右大小分排 在廟却各從昭穆祔

*置祭田*
初立祠堂 則計見田 每龕取其二十之一 以爲祭田 親盡則以爲墓田 後凡正位祔位 皆放此 宗子主之 以給祭用 上世初未置田 則合墓下子孫之田 計數而割之 皆立約聞官 不得典賣

*具祭器*
牀 席 倚 卓 盥 盆 火爐 酒食之器 隨其合用之數皆具 貯於庫中而封鎖之 不得他用 無庫則貯於櫃中 不可貯者 列於外門之內

*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內*
主人 謂宗子主此堂之祭者 晨謁 深衣焚香再拜

*出入必告*
主人主婦近出 則入大門 瞻禮而行 歸亦如之 經宿而歸 則焚香再拜 遠出經旬以上則再拜焚香告云 某將適某所敢告 又再拜而行 歸亦如之 但告云 某今日歸自某所敢見 經月而歸 則開中門 立於階下再拜 升自阼階 焚香告畢再拜 降復位再拜 餘人亦然 但不開中門
○凡主婦 謂主人之妻
○凡升降 惟主人由阼階 主婦及餘人 雖尊長亦由西階
○凡拜男子再拜 婦人四拜 謂之俠拜 其男女相答拜亦然

*正至朔望則參*
正至朔望 前一日 灑掃齊宿 厥明夙興 開門軸簾 每龕設新果一大盤於卓上 每位茶盞托 酒盞盤 各一於神主櫝前 設束茅聚沙於香卓前 別設一卓於阼階上 置酒注盞盤一於其上 酒一甁於其西 盥盆帨巾各二於阼階下東南 有臺架者在西爲主人親屬所盥 無者在東 爲執事者所盥 巾皆在北 主人以下盛服 入門就位 主人北面於阼階下 主婦北面於西階下 主人有母 則特位於主婦之前 主人有諸父諸兄 則特位於主人之右 少前 重行西上 有諸母姑嫂姊 則特位主婦之左 少前 重行東上 諸弟 在主人之右 少退 子孫外執事者 在主人之後 重行西上 主人弟之妻及諸妹 在主婦之左 少退 子孫婦女內執事者 在主婦之後 重行東上 立定 主人盥帨升 搢笏啓櫝 奉諸考神主 置於櫝前 主婦盥帨升 奉諸妣神主 置於考東 次出祔主 亦如之 命長子長婦或長女 盥帨升 分出諸祔主之卑者 亦如之 皆畢 主婦以下 先降復位 主人詣香卓前降神 搢笏焚香再拜少退 立執事者盥帨升 開甁實酒于注 一人奉注 詣主人之右 一人執盞盤 詣主人之左 主人跪 執事者皆跪 主人受注斟酒反注 取盞盤奉之 左執盤右執盞 酹于茅上 以盞盤授執事者 出笏俛伏興少退再拜 降復位 與在位者皆再拜 主人升 搢笏執注斟酒 先正位 次祔位 次命長子 斟諸祔位之卑者 主婦升 執茶筅 執事者執湯甁隨之 點茶如前 命長婦或長女 亦如之 子婦執事者 先降復位 主人出笏 與主婦分立於香卓之前東西再拜 降復位 與在位者 皆再拜 辭神而退
○冬至 則祭始祖畢 行禮如上儀
○望日 不設酒不出主 主人點茶 長子佐之 先降 主人立於香卓之南 再拜 乃降 餘如上儀
○準禮 舅沒則姑老 不預於祭 又曰 支子不祭 故今專以世嫡宗子夫婦爲主人主婦 其有母及諸父母兄嫂者 則設特位於前如此
○凡言盛服者 有官則 㡤頭公服帶靴笏 進士則㡤頭襴衫帶 處士則㡤頭皁衫帶 無官則通用帽子衫帶 又不能具 則或深衣或涼衫 有官者亦通服帽子以下 但不爲盛服 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 女在室者 冠子背子 衆妾假髻背子 楊氏復曰 先生云 元旦則在官者 有朝謁之禮 恐不得專精於祭事 某鄕里却止於除夕前三四日行事 此亦更在斟酌也
○劉氏璋曰 司馬溫公註影堂雜儀 凡月朔則執事者 於影堂裝香具茶酒常食數品 主人以下 皆盛服 男女左右叙立如常儀 事人主婦 親出祖考以下祠版置於位 焚香 主人以下 俱再拜 執事者斟祖考前茶酒以授主人 主人搢笏跪酹茶酒 執笏俛伏興 帥男女俱再拜 次酹祖妣以下皆徧 納祠版出徹 月望不設食不出祠版 餘如朔儀 影堂門 無事常閉 每旦子孫 詣影堂前唱喏 出外歸亦然 若出外再宿以上歸 則入影堂再拜 將遠適及遷官凡大事 則盥手焚香 以其事告 退各再拜 有時新之物 則先薦于影堂 忌日則去華飾之服 薦酒食如月朔 不飮酒不食肉 思慕如居喪 君子有終身之喪 忌日之謂也 舊儀不見客受弔 於禮無之 今不取 遇水火盜賊 則先救先公遺文 次祠版 次影 然後救家財

*俗節則獻以時食*
節 如淸明寒食重午中元重陽之類 凡鄕俗所尙者 食 如角黍 凡其節之所尙者 薦以大盤 間以蔬果 禮如正至朔日之儀 問俗節之祭如何 朱子曰 韓魏公處得好 謂之節祠 殺於正祭 但七月十五日 用浮屠 設素饌祭 某不用
○又答張南軒曰 今日俗節 古所無有 故古人雖不祭 而情亦自安 今人旣以此爲重 至於是日 必具殽羞相宴樂 而其節物亦各有宜 故世俗之情 至於是日 不能不思其祖考 而復以其物享之 雖非禮之正 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 且古人不祭 則不敢以燕 況今於此俗節 旣已據經而廢祭 而生者則飮食宴樂 隨俗自如 非事死如事生 事亡如事存之意也 又曰 朔旦 家廟 用酒果 望旦 用茶 重午中元九日之類 皆名俗節 大祭時 每位用四味 請出木主 俗節小祭 只就家廟 止二味 朔旦俗節 酒止一上 斟一盃
○楊氏復曰 時祭之外 各因鄕俗之舊 以其所尙之時 所用之物 奉以大盤陳於廟中 而以告朔之禮奠焉 則庶幾合乎隆殺之節 而盡乎委曲之情 可行於久遠而無疑矣
 
*有事則告*
如正至朔日之儀 但獻茶酒再拜訖 主婦先降復位 主人立於香卓之南 祝執版立於主人之左
跪讀之畢 興 主人再拜 降復位 餘並同
○告授官 祝版云 維年歲月朔日孝子某官某 敢昭告于故某親某官封諡府君 故某親某封某氏 某以某月某日 蒙恩授某官 奉承先訓 獲霑祿位 餘慶所及 不勝感慕 謹以酒果 用伸虔告 謹告 貶降 則言貶某官 荒墜先訓 皇恐無地 謹以後同 若弟子則言某之某 某 餘同
○告追贈 則只告所贈之龕 別設香卓於龕前 又設一卓於其東 置淨水粉盞刷子硯墨筆於其上 餘並同 但祝版云 奉某月某日制書 贈故某親某官 故某親某封 某奉承先訓 竊位于朝 祗奉恩慶 有此褒贈 祿不及養 摧咽難勝 謹以後同 若因事特贈 則別爲文以叙其意 告畢 再拜 主人進奉主置卓上 執事者洗去舊字 別塗以粉 俟乾命善書者 改題所贈官封 陷中不改 洗水 以灑祠堂之四壁 主人奉主置故處 乃降復位 後同
○主人生嫡長子 則滿月而見 如上儀 但不用祝 主人立於香卓之前 告曰 某之婦某氏 以某月某日 生子名某敢見 告畢 立於香卓東南西向 主婦抱子進立於兩階之間 再拜 主人乃降復位 後同
○冠昏則見本篇
○凡言祝版者 用版長一尺 高五寸 以紙書文 黏於其上 畢則揭而焚之 其首尾皆如前 但於故高祖考 故高祖妣 自稱孝元孫 於故曾祖考 故曾祖妣 自稱孝曾孫 於故祖考 故祖妣 自稱孝孫 於故考故妣 自稱孝子 有官封諡則皆稱之 無則以生時行第稱號 加于府君之上 妣曰某氏夫人 凡自稱 非宗子不言孝
○告事之祝 四代共爲一版 自稱以其最尊者爲主 止告正位 不告祔位 茶酒則並設之朱子曰
焚黃 近世行之墓次 不知於禮何據 張魏公贈諡 只告于廟 疑爲得體 但今世皆告墓 恐未免隨俗耳
○楊氏復曰 按先生文集 有焚黃祝文 云告于家廟 亦不云告墓也

*或有水火盜賊 則先救祠堂 遷神主遺書 次及祭器 然後及家財 易世 則改題主而遞*

*遷之*
改題遞遷禮 見喪禮大祥章 大宗之家 始祖親盡 則藏其主於墓所 而大宗猶主其墓田
以奉其墓祭 歲率宗人 一祭之 百世不改 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 及小宗之家
高祖親盡 則遷其主而埋之 其墓田則諸位迭掌 而歲率其子孫 一
祭之 亦百世不改也 或問而今士庶 亦有始基之祖 莫亦只祭得四代 但四代以上則可不祭否
朱子曰 而今祭四代已爲僭 古者 官師亦只祭得二代 若是始基之祖
想亦只存得墓祭
○楊氏復曰 此章云 始祖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
喪禮大祥章 亦云 若有親盡之祖 而其別子也則祝版云云 告畢而遷于墓所不埋
夫藏其主於墓所而不埋 則墓所必有祠堂 以奉墓祭
*深衣制度*
此章本在冠禮之後 今以前章已有其文 又平日之常服 故次前章
朱子曰 去古益遠 其冠服制度 僅存而可見者 獨有此耳 然遠方士子 亦所罕見
往往人自爲制 詭異不經 近於服妖 甚可歎也
*裁用白細布 度用指尺*
中指中節爲寸
司馬溫公曰 凡尺寸 皆當用周尺度之 周尺一尺 當今省尺五寸五分弱
○楊氏復曰
說文云 周制尺寸咫尋 皆以人之體爲法
*衣 全四幅 其長過脅 下屬於裳*
用布二幅 中屈下垂 前後共爲四幅 如今之直領衫 但不裁破腋下 其下過脅而屬於裳處
約圍七尺二寸 每幅屬裳三幅
*裳 交解十二幅 上屬於衣 其長及踝*
用布六幅 每幅裁爲二幅 一頭廣 一頭狹 狹頭當廣頭之半 以狹頭向上而連其縫
以屬於衣 其屬衣處 約圍七尺二寸 每三幅屬衣一幅 其下邊及踝處
約圍丈四尺四寸
*圓袂*
用布二幅 各中屈之 如衣之長 屬於衣之左右 而縫合其下 以爲袂 其本之廣
如衣之長 而漸圓殺之 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
楊氏復曰 左右袂各用布一幅 屬於衣 又按深衣篇云 袂之長短 反屈之及肘
夫袂之長短 以反屈及肘爲準 則不以一幅爲拘
*方領*
兩襟相掩 衽在腋下 則兩領之會自方
*曲裾*
用布一幅 如裳之長 交解裁之 如裳之制 但以廣頭向上 布邊向外 左邊向外
左掩其右 交映垂之 如燕尾狀 又稍裁其內旁太半之下 令漸如魚腹而末爲鳥喙內向
綴於裳之右旁 禮記 深衣續衽鉤邊 鄭註 鉤邊 若今曲裾
蔡氏淵曰 司馬所載方領 與續衽鉤邊之制 引證雖詳 而得古意 先生病之 賞以理玩經文與身服之宜而得其說
謂方領者 只是衣領旣交 自有如矩之象 謂續衽鉤邊者
只是連續裳旁 無前後幅之縫 左右交鉤 卽爲鉤邊 非有別布一
幅裁之 如鉤而綴于裳旁也 方領之說 先生已修之家禮矣 而續衽鉤邊 則未及修焉

○楊氏復曰 深衣制度 惟續衽鉤邊一節 難考 按禮記玉藻深衣疏 皇氏熊氏孔氏三說皆不同
皇氏以喪服之衽\廣頭在上 深衣之衽 廣頭在下 喪服與深衣二者
相對爲衽 孔氏以衣下屬幅而下 裳上屬幅而上 衣裳二者 相對爲衽
此其不同者 一也 皇氏以衽爲裳之兩旁皆有 孔氏以衽爲裳之一邊所有
此其不同者 二也 皇氏所謂廣頭在上 爲喪服之衽者 熊氏又以此爲齊祭服之衽
一以爲吉服之衽 一以爲凶服之衽 此其不同者 三也 家禮以深衣續衽之制
兩廣頭向上 似與皇氏喪服之衽 熊氏齊祭服之衽相類 此爲可疑 是以先生晩歲所服深衣
去家禮舊說曲裾之制而不用 蓋有深意 恨未得聞其說之詳也
及得祭淵所聞 齊知先後所以去舊說曲裾之意 復又取禮記深衣篇熟讀之
始知鄭康成註 續衽二字 文義甚明 特疏家亂之耳 按鄭註曰 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 不殊裳前後也 鄭註之意 蓋謂凡裳前三幅 後四幅
夫旣分前後 則其旁兩幅 分開而不相屬 惟深衣裳 十二幅 交裂裁之 以名爲衽
見玉藻衽當旁註 所謂續衽者 指在裳旁兩幅言之 謂屬連裳旁兩幅
不殊裳前後也 疏家不詳考其文義 但見衽在裳旁一句 意謂別用布一幅裁之如鉤而垂於裳旁
妄生穿鑿 紛紛異同 愈多愈亂 自漢至今二千餘年 讀者皆求之於別用一幅布之中
而註之本義 爲其掩蓋而不可見 夫疏 所以釋註也
今推尋鄭註本文 其義如此 而皇氏熊氏等所釋 其謬如彼 皆可以一掃而去之矣
先師晩歲 知疏家之失 而未及修定 愚故著鄭註於家禮深衣曲裾之下 以破疏家之謬
且以見先師晩歲已定之說云
○劉氏璋曰 深衣之制 用白細布
鍛濯灰治 使之和熟 其人肥大 則布幅隨而闊 瘦細則幅隨而狹 不必拘於尺寸
裳十二幅 以應十有二月 袂圓應規 袂袖口也 曲袷如矩 應方 曲袷者 交領也
負繩及踝 應直 負繩 謂背後縫 上下相當而取直如繩之正 非謂用縫爲負繩也
踝足跟也 及踝者 裳止其足 取長無被土之義 下齊如權衡 應平 裳下曰齊
齊 緝也 取齊平若衡而無低仰參差也 規矩繩權衡 五法已施 故聖人服之
先王貴之 可以爲文 可以爲武 可以擯相 可以治軍旅 自士以上 深衣爲之次
庶人吉服 深衣而已 夫事尊者 蓋以多飾爲孝 具大父母 衣純以繢
純緣也 繢畫也 畫五彩以爲文 相次而畫 具父母 衣純以靑 孤子 純以素 今用黑繒
以從簡易也
*黑緣*
緣用黑繒 領表裏各二寸 袂口裳邊 表裏各一寸半 袂口 布外 別此緣之廣
*大帶*
帶用白繒 廣四寸 夾縫之 其長 圍腰而結於前 再繚之 爲兩耳 乃垂其餘爲紳
下與裳齊 以黑繒飾其紳 復以五采絛廣三分 約其相結之處 長與紳齊
*緇冠*
糊紙爲之 武高 寸許 廣三寸 袤四寸 上爲五梁 廣如武之袤而長八寸 跨頂前後
下著於武 屈其兩端各半寸 自外向內 而黑漆之 武之兩旁半寸之上
竅以受笄 笄用齒骨凡白物
*幅巾*
用黑繒六尺許 中屈之 右邊 就屈處爲橫@ 左邊 反屈之 自@左四五寸間斜#
*黑履*
白絇繶純綦
劉氏垓孫曰 履之有絇 謂履頭 以絛爲鼻 或用繒一寸屈之爲絇 所以受繫穿貫者也
繶謂履縫中紃也 以白絲爲下緣 故謂之繶 純者 飾也 綦屬於跟 所以繫履者也
 
*司馬氏居家雜儀*
此章 本在昏禮之後 今按此乃家居平日之事 所以正倫理篤恩愛者 其本皆在於此
必能行此 然後其儀章度數有可觀焉 不然則節文雖具 而本實無取 君子所不貴也
故亦列於首篇 使覽者知所先焉
凡爲家長 必謹守禮法 以御羣子弟及家衆 分之以職 [謂使之掌倉廩廐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
授之以事[謂朝夕所幹及非常之事] 而責其成功 制財用之節
量入以爲出 稱家之有無 以給上下之衣食 及吉凶之費 皆有品節而莫不均壹
裁省冗費 禁止奢華 常須稍存贏餘 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 事無大小 毋得專行 必咨稟於家長[易曰家人 有嚴君焉 父母之謂也
安有嚴君在上而其下 敢直行自恣不顧者乎 雖非父母 當時爲家長者 亦當咨稟而行之
則號令出於一人 家政始可得而治矣]
凡爲子爲婦者 毋得蓄私財 俸祿及田宅所入 盡歸之父母舅姑 當用則請而用之
不敢私假 不敢私與 [內則曰 子婦無私貨 無私蓄 無私器 不敢私假 不敢私與
婦或賜之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蘭 則受而獻諸舅姑 舅姑受之則喜 亦新受賜
若反賜之則辭 不得命 如更受賜 藏之以待乏 鄭康成曰 待舅姑之乏也
不得命者 不見許也 又曰 婦若有私親兄弟 將與之 則必復請其故 賜而後與之
夫人子之身 父母之身也 身且不敢自有 況敢有財帛乎 若父子異財
互相假借 則是有子富而父母貧者 父母飢而子飽者 賈誼所謂借父耰鉏 慮有德色
母取箕箒 立而誶<音碎>語 不孝不義 孰甚於此] 凡子事父母 [孫事祖父母同]
婦事舅姑[孫婦亦同] 天欲明 咸起 盥[音管 洗手也]潄櫛[阻瑟切
梳頭也] 總[所以束髮 今之頭?] 具冠帶[丈夫 帽子衫帶 婦人 冠子背子]
昧爽[謂天明暗相交之際] 適父母舅姑之所 省問[丈夫 唱喏 婦人 道萬福
仍問侍者夜來安否何如 侍者曰安 乃退 其或不安節 則侍者以告 此卽禮之晨省也]
父母舅姑起 子供藥物[藥物 乃關身之切務 人子當親自檢數調煮供進
不可但委婢僕 脫若有誤 卽其禍不測] 婦具晨羞 [俗謂點心 易曰 在中饋
詩云維酒食是議 凡烹調飮饍 婦人之職也 近年婦女驕倨 皆不肯入庖廚
今縱不親執刀匕 亦當檢校監視 務令精潔] 供具畢 乃退 各從其事 將食 婦請所欲於家長[謂父母舅姑
或當時家長也 卑幼 各不得恣所欲] 退具而供之
尊長擧筋 子婦乃各退就食 丈夫婦人 各設食於他所\依長幼而坐 其飮食必均壹
幼子又食於他所 亦依長幼 席地而坐 男坐於左 女坐於右 及夕食
亦如之 旣夜 父母舅姑將寢 則安置而退[丈夫唱喏 婦女道安置 此卽禮之昏定也]
居閒無事 則侍於父母舅姑之所 容貌必恭 執事必謹 言語應對 必下氣怡聲
出入起居 必謹扶衛之 不敢涕唾喧呼於父母舅姑之側 父母舅姑不命之坐
不敢坐 不命之退 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 必籍記而佩之 時省而速行之
事畢則返命焉 或所命有不可行者 則和色柔聲 具是非利害而白之 待父母之許
然後改之 若不許 苟於事 無大害者 亦當曲從 若以父母之命爲非
而直行己志 雖所執皆是 猶爲不順之子 況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 下氣怡色柔聲以諫 諫若不入 起敬起孝 悅則復諫 不說 與其得罪於鄕黨州閭
寧熟諫 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 不敢疾怨 起敬起孝
楊氏復曰 父母有過 下氣怡聲以諫 所謂幾諫也 父母怒而撻之 猶不敢怨 況下於此者乎
諫不無 起敬起孝 諫而怒 亦起敬起孝 敬孝之外 豈容有他念哉
是說也 聖人著之論語矣
凡爲人子弟者 不敢以貴富加於父兄宗族[加謂恃其貴富 不率卑幼之禮]
凡爲人子者 出必告 反必面 有賓客 不敢坐於正廳[有賓客 坐於書院 無書院則坐於廳之旁側]
升降 不敢由東階 上下馬不敢當廳 凡事不敢自擬於其父
 
楊氏復曰 告 工篤反 告與面同 反言面者 從外來 宜知親之顔色安否 爲人親者無一念而忘其子
故有倚閭倚門之望 爲人子者 無一念而忘其親 故有出告反面之禮
生則出告反面 沒則告行飮至 事亡如事存也
凡父母舅姑有疾 子婦無故 不離側 親調賞藥而供之 父母有疾 子色不滿容
不戲笑 不宴遊 舍置餘事 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爲務 疾已 復初 [顔反家訓曰
父母有疾 子拜醫以求藥 蓋以醫者 親之存亡所繫 豈可傲忽也]
凡子事父母 父母所愛 亦當愛之 所敬亦當敬之 至於犬馬盡然 而況於人乎
楊氏復曰 孝子愛敬之心 無所不至 故父母之所愛敬者 雖犬馬之賤 亦愛敬之
況人乎哉 故擧其尤者言之 若兄若弟 吾父母之所愛也 吾其可以不愛乎
若薄之 是薄吾父母也 若親若賢 吾父母之所敬也 吾其可不敬之乎 若慢之
是慢吾父母也 推類而長 莫不皆然 若晉武惑馮紞之讒 不思太后之言而疏齊王攸
唐高宗溺武氏之寵 不念太宗顧託之命而殺長孫無忌 皆禮經之罪人也
凡子事父母 樂其心 不違其志 樂其耳目 安其寢處 以其飮食 忠養之 幼事長
賤事貴 皆倣此
劉氏璋曰 樂其心者 謂左右侍養也 晨昏定省也 出入從游也 起居奉侍也 必當賾討其心之所好者所惡者何在
苟非悖乎大義 則蔑不可從 所以安固老者之行以適其氣也
樂其耳目者 非聲色之末也 善言常入於親耳 善行常悅於親目
皆所以樂之也 安其寢處者 謂堂室庭除必完潔 簟席氈褥衾枕帳幄 必修治之類凡子婦未敬未孝
不可遽有憎疾 姑敎之 若不可敎 然後怒之 若不可怒
然後笞之 屢笞而終不改 子放婦出 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 子甚宜其妻 父母不悅
出 子不宜其妻 父母曰 是善事我 子行夫婦之禮焉 沒身不衰
凡爲宮室 必辨內外 深宮固門 內外不共井 不共浴堂 不共厠 男治外事 女治內事
男子晝無故 不處私室 婦人無故 不窺中門 男子夜行以燭 婦人有故出中門
必擁蔽其面[如蓋頭面帽之類] 男僕非有繕修及有大故[謂水火盜賊之類]
不入中門 入中門 婦人必避之 不可避[亦謂如水火盜賊之類] 亦必以袖遮其面
女僕無故 不出中門 有故出中門 亦必擁蔽其面[雖小婢 亦然] 鈴下蒼頭
但主通內外之言 傳致內外之物 毋得輒升堂室入庖廚
凡卑幼於尊長 晨亦省問 夜亦安置[丈夫 唱喏 婦人 道萬福安置] 坐而尊長過之
則起 出遇尊長於塗 則下馬 不見尊長再經宿以上 則再拜 五宿以上
則四拜 賀冬至正旦 六拜 朔望四拜 凡拜數 或尊長臨時減而止之 則從尊長之命
吾家同居宗族衆多 冬至朔望 聚於堂上[此假設南面之堂 若宅舍異制
臨時從宜] 丈夫處左西上 婦人處右東上 [左右 謂家長之左右] 皆北向共爲一列
各以長幼爲序[婦以夫之長幼爲序 不以身之長幼爲序] 共拜家長畢 長兄立於門之左
長姊立於門之右 皆南向 諸弟妹以次拜訖 各就列 丈夫西上
婦人東上 共受卑幼拜 [以宗族多 若人人致拜 則不勝煩勞 故同列共受之]
受拜訖 先退 後輩立受拜於門東西 如前輩之儀 若卑幼自遠方至 見尊長 遇尊長三人以上同處者
先共再拜 叙寒暄問起居訖 又三再拜而止 [晨夜唱喏
萬福安置 若尊長三人以上同處 亦三而止 所以避煩也]
凡受女 及外甥拜 立而扶之[扶 謂搊策] 外孫則立而受之 可也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 上壽於家長 卑幼盛服 序立如朔望之儀 先再拜 子弟之最長者一人
進立於家長之前 幼者一人 搢笏執酒盞 立於其左 一人搢笏執酒注
立於其右 長者搢笏跪斟酒 祝曰 伏願某官備膺五福 保族宜家 尊長飮畢
授幼者盞注 反其故處 長者出笏 俛伏興 退與卑幼皆再拜 家長命諸卑幼坐
皆再拜而坐 家長命侍者 徧酢諸卑幼 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 俱再拜 就坐飮訖
家長命易服 皆退易便服 還復就坐凡子始生 若爲之求乳母 必擇良家婦人
稍溫謹者[乳母不良 非惟敗亂家法 兼令所飼之子性行 亦類之] 子能食
飼之 敎以右手 子能言 敎之自名及唱喏萬福安置 稍有知 則敎之以恭敬尊長
有不識尊穫長幼者 則嚴訶禁之[古有胎敎 況於已生 子始生未有知 固擧以禮
況於已有知 孔子曰 幼成若天性 習慣如自然 顔氏家訓曰 敎婦初來
敎子嬰孩 故於其始有知 不可不使之知尊卑長幼之禮 若侮詈父母 歐擊兄姊
父母不加訶禁 反笑而獎之 彼旣未辨好惡 謂禮當然 及其旣長 習以性成
乃怒而禁之 不可復制 於是父疾其子 子怨其父 殘忍悖逆 無所不至 蓋父母無深識遠慮
不能防微杜漸 溺於小慈 養成其惡故也] 六歲 敎之數[謂一十百千萬]
與方名[謂東西南北] 男子始習書字 女子始習女工之小者 七歲
男女不同席 不共食 始誦孝經論語 雖女子 亦宜誦之 自七歲以下 謂之孺子
早寢晏起 食無時 八歲 出入門戶及卽席飮食 必後長者 始敎之以謙讓
男子 誦尙書 女子不出中門 九歲 男子誦春秋及諸史 始爲之講解 使曉義理
女子亦爲之講解論語孝經及列女傳女戒之類 略曉大義 [古之賢女 無不觀圖史以自鑒
如曹大家之徒 皆精通經術 議論明正 今人或敎女子以作歌詩執俗樂
殊非所宜也] 十歲 男子出就外傅 居宿於外 讀詩書 傅爲之講解
使知仁義禮智信 自是以往 可以讀孟荀揚子 博觀羣書 凡所讀書 必擇其精要者而讀之
[如禮記學記大學中庸樂記之類 他書倣此] 其異端非聖賢之書
傳宜禁之 勿使妄觀以惑亂其志 觀書皆通 始可學文辭 女子則敎以婉娩[娩
音晩 婉娩 柔順貌] 聽從及女工之大者[女工 謂蠶桑織績裁縫及爲飮饍 不惟正是婦人之職
兼欲使之知衣食所來之艱難 不敢恣爲奢麗 至於纂組華巧之物
亦不必習也] 未冠笄者 質明而起 總角靧[靧 音悔 洗面也]面 以見尊長
佐長者供養 祭祀則佐執酒食 若旣冠笄 則皆責以成人之禮 不得復言童幼矣
 
凡內外僕妾雞初鳴 咸起 櫛總盥漱衣服 男僕灑掃廳事及庭 鈴下蒼頭灑掃中庭
女僕灑掃堂室 設倚卓 陳盥漱櫛靧之具 主父主母 旣起則拂床襞 [襞 音壁
疊衣也]衾 侍立左右 以備使令 退而具飮食 得間則浣濯紉縫 先公後私
及夜則復拂床展衾 當晝 內外僕妾 惟主人之命 各從其事 以供百役
凡女僕同輩[謂兄弟所使]謂長者爲姊 後輩[謂諸子舍所使]謂前輩爲姨[內則云
雖婢妾 衣服飮食必後長者 鄭康成曰 人貴賤不可以無禮 故使之序長幼]
務相雍睦 其有鬪爭者 主父主母聞之 卽訶禁之 不止 卽杖之 理曲者
杖多 一止一不止 獨杖不止者
凡男僕 有忠信可任者 重其祿 能幹家事 次之 其專務欺詐 背公徇私 屢爲盜竊
弄權犯上者 逐之
凡女僕 年滿不願留者 縱之 勤舊少過者 資而嫁之 其兩面二舌 飾虛造讒
離間骨肉者 逐之 屢爲盜竊者 逐之 放蕩不謹者 逐之 有離叛之志者 逐之
*家禮卷第二*
 *冠禮*
*冠*
楊氏復曰 有言書儀中冠禮 簡易可行者 先生曰 不獨書儀 古冠禮亦自簡易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 皆可冠*
司馬溫公曰 古者 二十而冠 皆所以責成人之禮 蓋將責爲人子爲人弟爲人臣爲人少者之行於其人
故其禮不可以不重也 近世以來 人情輕薄 過十歲而總角者
少矣 彼責以四者之行 豈知之哉 往往自幼至長 愚騃若一 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
今雖未能遽革 且自十五以上 俟其能通孝經論語粗知禮義 然後冠之
其亦可也
*必父母無期以上喪 始可行之*
大功未葬 亦不可行
*前期三日 主人告于祠堂*
古禮 筮曰 今不能然 但正月內擇一日 可也 主人 謂冠者之祖父自爲繼高祖之宗子者
若非宗子 則必繼高祖之宗子主之 有故則命其次宗子若其父 自主之
告禮 見祠堂章 祝版 前同 但云某之子某若某之某親之子某 年漸長成
將以某月某日 加冠於其首 謹以後同 若族人以宗子之命 自冠其子 其祝版亦以宗子爲主曰
使介子某
○若宗子已孤而自冠 則亦自爲主人 祝版 前同
但云某將以某月某日 加冠於首 謹以後同
*戒賓*
古禮 筮賓 今不能然 但擇朋友賢而有禮者一人 可也 是日 主人深衣詣其門
所戒者出見如常儀 啜茶畢 戒者起言曰 某有子某 若某之某親有子某 將加冠於其首
願吾子之敎之也 對曰 某不敏 恐不能供事 以病吾子 敢辭 戒者曰
願吾子之終敎之也 對曰 吾子重有命 某敢不從 地遠則書初請之辭爲書
遣子弟致之 所戒者辭 使者固請 乃許而復書曰 吾子有命 某敢不從

若宗子自冠 則戒辭 但曰 某將加冠於首 後同
*前一日 宿賓*
遣子弟 以書致辭曰 來日 某將加冠於子某 若某親某子某之首 吾子將莅之
敢宿 某上某人 答書曰 某敢不夙興 某上某人
○若宗子自冠 則辭之所改
如其戒賓
*陳設*
設盥帨於廳事 如祠堂之儀 以帟幕爲房於廳事之東北 或廳事無兩階 則以堊畫而分之
後放此
司馬溫公曰 古禮 謹嚴之事 皆行之於廟 今人旣少家廟 其影堂亦褊隘 難以行禮
但冠於外廳 笄在中堂 可也 士冠禮 設洗 直於東榮 南北 以堂深 水在洗東
今私家無罍洗 故但用盥盆帨巾而已[盥 濯手也 帨 手巾也] 廳事無兩階
則分其中央 以東者爲阼階 西者爲賓階 無室無房 則暫以帟幕截其北爲室
其東北爲房 此皆據廳堂南向者言之
○劉氏璋曰 冠義曰 冠禮 筮曰筮賓
所以敬冠事 冠者 禮之始也 嘉事之重者也 是故 古者重冠 重冠故行之於廟者
所以尊重事 尊重事而敢擅重事 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
*厥明 夙興 陳冠服*
有官者 公服帶靴笏 無官者 襴衫帶靴 通用皂衫深衣大帶履櫛?掠 皆卓子除于房中
東領北上 酒注盞盤 亦以卓子陳于服北 㡤頭帽子冠笄巾 各以一
盤盛之 蒙以帕 以卓子陳于西階下 執事者一人守之 長子則布席于阼階上之東
少北西向 衆子則少西南向
○宗子自冠 則如長子之席 少南 程子曰 今行冠禮
若制古服而冠 冠了 又不常著 却是僞也 必須用時之服
*主人以下 序立*
主人以下 盛服就位 主人阼階下少東西向 子弟親戚僮僕 在其後 重行西向
北上 擇子弟親戚習禮者一人爲儐 立於門外西向 將冠者雙紒四A衫勒帛采#
宗子自冠 則服如將冠者 而就主人之位
*賓至 主人迎入升堂*
賓自擇其子弟親戚習禮者爲贊冠者 俱盛服 至門外 東面立 贊者在右少退
儐者入告主人 主人出門左 西向再拜 賓答拜 主人揖贊者 贊者報揖 主人遂揖而行
賓贊從之 入門分庭而行 揖讓而至階 又揖讓而升 主人由阼階先升
少東西向 賓由西階 繼升 少西東向 贊者盥帨 由西階升 立於房中 西向 儐者筵于東序
少北西面 將冠者出房南面
○若非宗子之子 則其父從出迎賓入
從主人後賓而升 立於主人之右 如前
*賓揖將冠者就席 爲加冠巾 冠者適房 服深衣納履出*
賓揖將冠者 出房立于席右向席 贊者取櫛?掠 置于席左 興立於將冠者之左
賓揖將冠者 卽席西向跪 贊者卽席如其向跪 爲之櫛合紒施掠 賓乃降 主人亦降
賓盥畢 主人揖升復位 執事者以冠巾盤進 賓降一等受冠笄執之 正容徐詣將冠者前
向之祝曰 吉月令日 始加元服 棄爾幼志 順爾成德 壽考維祺
以介景福 乃跪加之 贊者以巾跪進 賓受加之 興復位 揖冠者 適房釋四A衫
服深衣加大帶納履 出房正容 南向立 良久
○若宗子自冠 則賓揖之就#
乃加巾者 蓋冠笄 正是古禮
*再加帽子 服皁衫革帶繫鞋*
賓揖冠者 卽席跪 執事者以帽子盤進 賓降二等受之 執以詣冠者前 祝之曰
吉月令辰 乃申爾服 謹爾威儀 淑愼爾德 眉壽永年 享受遐福 乃跪加之 興復位
揖冠者 適房釋深衣 服皁衫革帶繫鞋 出房立
楊氏復曰 儀禮書儀 再加 賓盥如初
*三加㡤頭 公服革帶納靴執笏若襴衫納靴*
禮如再加 惟執事者 以㡤頭盤進 賓降沒階受之 祝辭曰 以歲之正 以月之令
咸加爾服 兄弟具在 以成厥德 黃耈無疆 受天之慶 贊者徹帽 賓乃加㡤頭
執事者受帽徹櫛 入于房 餘並同
楊氏復曰 儀禮書儀 三加 賓盥如初
*乃醮*
長子則儐者改席于堂中間 少西南向 衆子則仍故席 贊者酌酒于房中 出房立于冠者之左
賓揖冠者 就席右南向 乃取酒就席前 北向祝之曰 旨酒旣淸 嘉薦令芳
拜受祭之 以定爾祥 承天之休 壽考不忘 冠者再拜 升席南向受盞
賓復位 東向答拜 冠者進席前 跪祭酒 興就席末 跪啐酒 興降席 授贊者盞
南向再拜 賓東向答拜 冠者遂拜贊者 贊者賓左 東向少退答拜
司馬溫公曰 古者 冠用醴或用酒 醴則一獻 酒則三醮 今私家無醴 以酒代之
但改醴辭甘醴惟厚 爲旨酒旣淸耳 所以從簡
○劉氏垓孫曰 其曰醮者 卽禮記所謂醮於客位
加有成也
*賓字冠者*
賓降階東向 主人降階西向 冠者降自西階 少東南向 賓字之曰 禮儀旣備 令月吉日
昭告爾字 爰字孔嘉 髦士收宜 宜之于嘏 永受保之 曰伯某父 仲叔季
惟所當 冠者 對曰 某雖不敏 敢不夙夜祗奉 賓或別作辭 命以字之之意
亦可
*出就次*
賓請退 主人請禮賓 賓出就次
*主人以冠者 見于祠堂*
如祠堂章內生子而見之儀 但改告辭日某之子某 若某親某之子某 今日冠畢
敢見 冠者進立兩階間再拜 餘並同
○若宗子自冠 則改辭曰 某今日冠畢 敢見
遂再拜 降復位 餘並同
○若冠者私室 有曾祖祖以下祠堂 則各因其宗子而見
自爲繼曾祖以下之之宗 則自見
*冠者見于尊長*
父母 堂中南面坐 諸叔父兄 在東序 諸叔父 南向 諸兄 西向 諸婦女 在西序
諸叔母姑 南向 諸姊嫂東向 冠者北向拜父母 父母爲之起 同居有尊長
則父母以冠者 詣其室拜之 尊長爲之起 還就東西序 每列 再拜 應答拜者答
若非宗子之子 則先見宗子及諸尊於父者於堂 乃就私室 見於父母及餘親

○若宗子自冠 有母則見于母 如儀 族人宗之者 皆來見於堂上 宗子西向拜其尊長
每列 再拜 受卑幼者拜 司馬溫公曰 冠義曰 見於母 母拜之 見於兄弟
兄弟拜之 成人而與爲禮也 今則難行 但於拜時 母爲之起立 可也 下見諸父及兄
放此
*乃禮賓*
主人以酒饌延賓及儐贊者 酬之以幣而拜謝之幣 多少隨宜 賓贊有差
司馬溫公曰 士冠禮 乃禮賓以一獻之禮 註一獻者 獻酢酬 賓主人 各兩爵而禮成
又曰主人 酬賓 束帛儷皮 註 束帛十端也 儷皮 兩鹿皮也 又曰 贊者皆與
贊冠者爲介 註 介 賓之輔 以贊爲之 尊之也 鄕飮酒禮 賢者爲賓 其次爲介
又曰 賓出 主人送于門外再拜 歸賓俎 註 使人歸諸賓家也 今慮貧家不能辦
故務從簡易
*冠者遂出見于鄕先生及父之執友*
冠者拜 先生執友皆答拜 若有誨之 則對如對賓之辭 且拜之 先生執友 不答拜
 
*笄*
*女子許嫁笄*
年十五 雖未許嫁 亦笄
*母爲主*
宗子主婦 則於中堂 非宗子而與宗子同居 則於私室 與宗子不同居 則如上儀
 
*前期三日 戒賓 一日 宿賓*
賓 亦擇親姻婦女之賢而有禮者爲之 以牋紙書其辭 使人致之 辭如冠禮 但子作女冠作笄
吾子作某親或某封
○凡婦人自稱 於己之尊長則曰兒 卑幼則以屬
於夫黨尊長則曰新婦 卑幼則曰老婦 非親戚而往來者 各以其黨爲稱
後放此
*陳設*
如冠禮 但於中堂 布席如衆子之位
*厥明 陳服*
如冠禮 但用背子冠笄
*序立*
主婦 如主人之位 將笄者 雙紒衫子 房中南面
*賓至 主婦迎入升堂*
如冠禮 但不用贊者 主婦升自阼階
*賓爲將笄者 加冠笄 適房服背子*
略如冠禮 但祝用始加之辭 不能則省
*乃醮*
如冠禮 辭亦同
*乃字*
如冠禮 但改祝辭髦士爲女士
*乃禮賓 皆如冠儀*
程子曰 冠禮廢 天下無成人 或欲如魯襄公十二而冠 此不可 冠所以責成人事
十二年非可責之時 旣冠矣 且不責以成人事 則終其身不以成人望之也
徒行此節文 何益 雖天子諸侯 亦必二十而冠
○劉氏璋曰 笄 今簪也 婦人之首飾也
女子笄則當許嫁之時 然嫁止於二十 以其二十而不嫁則爲非禮
*家禮卷第三*
 *昏禮*
*議昏*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 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司馬溫公曰 古者 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 今令文 男年十五 女年十三以上
並聽昏嫁 今爲此說 所以參古今之道 酌禮令之中 順天地之理 合人情之宜也
 
*身及主昏者 無期以上喪 乃可成昏*
大功未葬 亦不可主昏
○凡主昏 如冠禮主人之法 但宗子自昏 則以族人之長爲主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 俟女氏許之 然後納采*
司馬溫公曰 凡議昏姻 當先察其 與婦之性行 及家法何如 勿苟慕其富貴
 苟賢矣 今雖貧賤 安知異時 不富貴乎 苟爲不肖 今雖富盛 安知異時 不貧賤乎
婦者 家之所由盛衰也 苟慕其一時之富貴而娶之 彼挾其富貴 鮮有不輕其夫而傲其舅姑
養成驕妬之性 異日爲患 庸有極乎 借使因婦財以致富
依婦勢以取貴 苟有丈夫之志氣者 能無愧乎 又世俗好於襁褓童幼之時
輕許爲昏 亦有指腹爲昏者 及其旣長 或不肖無賴 或身有惡疾 或家貧凍餒
或喪服相仍 或從宦遠方 遂至棄信負約 速獄致訟者多矣 是以 先祖太尉嘗曰
吾家男女 必俟旣長 然後議昏 旣通書 不數月 必成昏 故終身無此悔 乃子孫所當法也
 
*納采*
納其采擇之禮 卽今世俗所謂言定也
*主人具書*
主人 卽主昏者 書用牋紙 如世俗之禮 若族人之子 則其父具書 告于宗子
*夙興 奉以告祠堂*
如告冠儀 其祝版前同 但云某之子某 若某之某親之子某 年已長成 未有伉儷
已議娶某官某郡姓名之女 今日納采 不勝感愴 謹以後同
○若宗子自昏
則自告
*乃使子弟爲使者 如女氏 女氏主人 出見使者*
使者盛服如女氏 女氏亦宗子爲主 主人盛服出見使者 非宗子之女 則其父位於主人之右
尊則少進 卑則少退 啜茶畢 使者起致辭曰 吾子有惠 貺室某也
某之某親某官 有先人之禮 使某請納采 從者以書進 使者以書授主人 主人對曰
某之子 若妹姪孫舂愚 又不能敎 吾子命之 某不敢辭 北向再拜 使者避不答拜
使者請退俟命 出就次 若許嫁者 於主人爲姑姊 則不云舂愚又不能敎
餘辭並同
*遂奉書以告于祠堂*
如 家之儀 祝版前同 但云某之第幾女 若某親某之第幾女 年漸長成 已許嫁某官某郡姓名之子
若某親某 今日納采 不勝感愴 謹以後同
*出 以復書授使者 遂禮之*
主人出延使者升堂 授以復書 使者受之 請退 主人請禮賓 乃以酒饌禮使者
使者至是 始與主人交拜揖 如常日賓客之禮 其從者亦禮之別室 皆酬以幣
*使者復命  氏主人 復以告于祠堂*
*不用祝*
*納幣*
古禮 有問名納吉 今不能盡用 止用納采納幣 以從簡便
*納幣*
幣用色繒 貧富隨宜 少不過兩 多不踰十 今人更用釵釧羊酒果實之屬 亦可
*具書遣使如女氏 女氏受書 復書 禮賓 使者復命 並同納采之儀*
禮如納采 但不告廟 使者致辭 改采爲幣 從者以書幣進 使者以書授主人 主人對曰
吾子順先典 貺某重禮 某不敢辭 敢不承命 乃受書 執事者受幣 主人再拜
使者避之 復進請命 主人授以復書 餘並同
楊氏復曰 昏禮 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 家禮略去問名納吉 止用納采納幣
以從簡便 但親迎以前 更有請期一節 有不可得以略者 今以例推之
請期 具書遣使如女氏 女氏受書 復書 禮賓 使者復命 並同納采之儀 使者致辭曰
吾子有賜命 某旣申受命矣 使某也 請吉日 主人曰 某旣前受命矣
惟命是聽 賓曰 某命某聽命於吉子 主人曰 某固惟命是聽 賓曰 某受命
吾子不許 某敢不告期 曰 某日 主人曰 某敢不謹須 並同
*親迎*
朱子曰 親迎之禮 恐從伊川之說 爲是 近則迎於其國 遠則迎於其館
○今妻家遠
要行禮 一則令妻家就近處設一處 却就彼往迎 歸館行禮 一則妻家出至一處
 卽就彼迎 歸至家成禮
○有問昏禮 今有士人對俗人結姻 士人欲行昏禮
而彼家不從 如何 曰 這也只得宛轉使人去 與他商量 但古禮 也省徑
人何故不行
*前期一日 女氏使人張陳其 之室*
世俗謂之鋪房 然所張陳者 但氈褥帳幔帷幙應用之物 其衣服鎖之篋笥 不必陳也

○司馬溫公曰 文中子曰 昏娶而論財 夷虜之道也 夫昏姻者 所以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廟 下以繼後世也 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 先問資裝之厚薄
將嫁女 先問聘財之多少 至於立契約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 以求售其女者
亦有旣嫁而復欺紿負約者 是乃駔儈賣婢鬻奴之法 豈得謂之士大夫昏姻哉
其舅姑旣被欺紿 則殘虐其婦 以攄其忿 由是愛其女者 務厚其資裝 以悅其舅姑者
殊不知彼貪鄙之人 不可盈厭 資裝旣竭 則安用汝女哉 於是 質其女以責貨於女氏
貨有盡而責無窮 故昏姻之家 往往終爲仇讎矣 是以 世俗生男則喜
生女則戚 至有不擧其女者 用此故也 然則議昏姻 有及於財者 皆勿與爲昏姻
可也
*厥明  家設位于室中*
設倚卓子兩位 東西相向 蔬果盤盞匕筋 如賓客之禮 酒壺在東位之後 又以卓子置合巹一於其南
又南北 設二盥盆勺於室東隅 又設酒壺盞注於室外 或別室
以飮從者
○巹 音謹 以小匏一 判而兩之
*女家設次于外*
*初昏  盛服*
世俗 新 帶花勝 擁蔽其面 殊失丈夫之容體 勿用可也
朱子曰 昏禮用命服 乃是古禮 如士乘墨車而執雁 皆大夫之禮也 冠帶 只是燕服
非所以重正昏禮 不若從古之爲正
○黃氏瑞節曰 士昏禮 謂之攝盛 蓋以士而服大夫之服乘大夫之車
則當執大夫之贄也
*主人告于祠堂*
如納采儀 祝版前同 但云某之子某 若某親之子某 將以今日親迎于某官某郡某氏
不勝感愴 謹以後同
○若宗子自昏 則自告
朱子曰 儀禮雖無娶妻告廟之文 而左傳曰 圍布几筵告於莊共之廟 是古人亦有告廟之禮
問今婦人入門 卽廟見 蓋擧世行之 迎見鄕里諸賢 頗信左氏先配後祖之說
豈後世紛紛之言 不足據 莫若從古爲正否 曰 左氏固難盡信 然其後說親迎處
亦有布几筵告廟而來之說 恐所謂後祖者 譏其失此禮耳
*遂醮其子而命之迎*
先以卓子設酒注盤盞於堂上 主人盛服 坐於堂之東序西向 設 席於其西北
南向  升自西階 立於席西 南向 贊者取盞斟酒執之 詣 席前  再拜 升席南向
受盞跪祭酒 興就席末 跪啐酒 興降席西 授贊者盞 又再拜 進詣父坐前
東向跪 父命之 曰往迎爾相 承我宗事 勉率以敬 若則有常  曰諾
惟恐不堪 不敢忘命 俛伏興出 非宗子之子 則宗子告于祠堂 而其父醮于私室如儀
但改宗事爲家事
○若宗子已孤而自昏 則不用此禮
司馬溫公曰 贊者 兩家各擇親戚婦人之習於禮者爲之 凡 及婦人行禮 皆贊者相導之
 
* 出乘馬*
以燭前導
*至女家 俟于次*
 下馬于大門外 入俟于次
*女家主人告于祠堂*
如納采儀 祝版前同 但云某之第幾女 若某親某之第幾女 將以今日 歸于某官某郡姓名
不勝感愴 謹以後同
*遂醮其女而命之*
女盛飾 姆相之 立於室外 南向 父坐東序 西向 母坐西序 東向 設女席於母之東北
南向 贊者醮以酒如 禮 姆導女出於母左 父起命之曰 敬之戒之 夙夜無違舅姑之命
母送至西階上 爲之整冠斂坡 命之曰 勉之敬之 夙夜無違爾閨門之禮
諸母姑嫂姊送至于中門之內 爲之整裙衫 申以父母之命曰 謹聽爾父母之言
夙夜無愆 非宗子之女 則宗子告于祠堂 而其父醮於私室如儀
*主人出迎 入 奠雁*
主人迎 于門外 揖讓以入  執雁以從 至于廳事 主人升自阼階立西向  升自西階北向
跪置雁於地 主人侍者受之  俛伏興再拜 主人不答拜 若族人之女
則其父從主人出迎 立於其右 尊則少進 卑則少退
○凡贄 用生雁
左首 以生色繒交絡之 無則刻木爲之 取其順陰陽往來之義 程子曰 取其不再偶也
 
問主人揖 入  北面而拜 主人不答拜 何也 朱子曰 乃爲奠雁而拜 主人自不應答拜
 
*姆奉女 出登車*
姆奉女出中門  揖之 降自西階 主人不降  遂出 女從之  擧轎簾以俟
姆辭曰 未敎 不足與爲禮也 女乃登車
* 乘馬 先婦車*
婦車亦以二燭前導
司馬溫公曰 男率女 女從男 夫婦剛柔之義 自此始也
*至其家 導婦以入*
 至家 立于廳事 俟婦下車 揖之 導以入
* 婦交拜*
婦從者 布 席於東方  從者布婦席於西方  盥于南 婦從者沃之進帨 婦盥于北
 從者沃之進帨  揖調就席 婦拜  答拜
司馬溫公曰 從者 皆以其家女僕爲之 女從者沃 盥於南  從者沃女盥於北
夫婦始接 情有廉恥 從者交導其志
○女子與丈夫爲禮 則俠[夾音]拜 男子以再拜爲禮
女子以四拜爲禮 古無 婦交拜之儀 今從俗
*就坐飮食畢  出*
 揖婦就坐  東婦西 從者斟酒設饌  婦祭酒擧殽 又斟酒  揖婦擧飮 不祭無殽
又取巹分置 婦之前 斟酒  揖婦擧飮 不祭無殽  出就他室 姆與婦
留室中 徹饌置室外 設席  從者 餕婦之餘 婦從者 餕 之餘
司馬溫公曰 古者同牢之禮  在西東面 婦在東西面 蓋古人尙古 故 在西
尊之也 今人旣尙左 且從俗
○劉氏璋曰 儀禮疏云 巹謂牢瓢 以一匏分爲兩瓢
謂之巹  之與婦各執一片以酳 故云合巹而酳
○昏義曰 婦至  揖婦以入
共牢而食 合巹而酳 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
*復入脫服 燭出*
 脫服 婦從者受之 婦脫服  從者受之
○司馬溫公曰 古詩云 結髮爲夫婦
言自少年束髮 卽爲夫婦 猶李廣言結髮與凶奴戰也 今世俗皆姻 乃有結髮之禮
謬誤可笑 勿用可也
*主人禮賓*
男賓 於外廳 女賓 於中堂 古禮明日饗從者 今從俗
司馬溫公曰 不用樂註 云曾子問 娶婦之家 三日不擧樂 思嗣親也 今俗昏禮用樂
殊爲非禮
*婦見舅姑*
*明日夙興 婦見于舅姑*
婦夙興盛服俟見 舅姑坐於堂上 東西相向 各置卓子於前 家人男女少於舅姑者
立於兩序 如冠禮之叙 婦進立於阼階下 北面拜舅 升奠贄幣于卓子上 舅撫之
侍者以入 婦降又拜畢 詣西階下 北面拜姑 升奠贄幣 姑擧以授侍者
婦降又拜
○若非宗子之而與宗子同居 則先行此禮於舅姑之私室 與宗子不同居
則如上儀司馬溫公曰 古者拜于堂上 今拜于下 恭也 可從衆
*舅姑禮之*
如父母醮女之儀
*婦見于諸尊長*
婦旣受禮 降自西階 同居有尊於舅姑者 則舅姑以婦 見於其室 如見舅姑之禮
還拜諸尊長于兩序 如冠禮 無贄 小郎小姑 皆相拜 非宗子之子而與宗子同居
則旣受禮 詣其堂上拜之 如舅姑禮 而還見于兩序 其宗子及尊長不同居
則廟見而後往
*若冢婦 則饋于舅姑*
是日食時 婦家具盛饌酒壺 婦從者設疏果卓子于堂上舅姑之前 設盥盆于阼階東南
帨架在東 舅姑就坐 婦盥 升自西階 洗盞斟酒 置舅卓子上 降俟舅飮畢
又拜 遂獻姑進酒 姑受飮畢 婦降拜 遂執饌升 薦于舅姑之前 侍立姑後
以俟卒食 徹飯 侍者 徹饌 分置別室 婦就餕姑之餘 婦從者 餕舅之餘
 從者 又餕婦之餘 非宗子之子 則於私室 如儀
司馬溫公曰 士昏禮 婦盥饋特豚 合升側載 註側載者 右胖 載之舅俎 左胖
載之姑俎 今恐貧者 不辦殺特 故但具盛饌而已
*舅姑饗之*
如禮婦之儀 禮畢 舅姑先降自西階 婦降自阼階
*廟見*
*三日 主人以婦 見于祠堂*
古者 三月而廟見 今以其太遠 改用三日 如子冠而見之儀 但告辭曰 子某之婦某氏
敢見 餘並同
* 見婦之父母*
*明日 往見婦之父母*
婦父迎送揖讓 如客禮 拜 卽跪而扶之 入自婦母 婦母闔門左扉 立于門內
 拜于門外 皆有幣 婦父非宗子 卽先見宗子夫婦 不用幣 如上儀 然後見婦之父母
 
*次見婦黨諸親*
不用幣 婦女相見 如上儀
*婦家禮  如常儀*
親迎之夕 不當見婦母及諸親 及設酒饌 以婦未見舅姑故也
程子曰 昏禮不用樂 幽陰之義 此說非是 昏禮豈是幽陰 但古人重此大禮 嚴肅其事
不用樂也 昏禮不賀 人之序也 此說却是 婦質明而見舅姑 成婦也
三日而後宴樂 禮畢也 宴不以夜 禮也
○朱子曰 人著書 只是自入些己意
便做病 司馬與伊川定昏禮 都依儀禮 只略改一處 便不是古人意 司馬云 親迎奠雁
見主昏者卽出 伊川却敎拜了 又入堂拜大男小女 伊川非是 伊川云
婦至次日見舅姑 三月廟見 司馬却說 婦入門 卽拜影堂 司馬非是 蓋親迎不見妻父母者
婦未見舅姑也 入門不見舅姑者 未成婦也 今親迎用溫公 入門以後
用伊川 三月廟見 改爲三日云
*家禮卷第四*
 *喪禮一*
*初終*
*疾病 遷居正寢*
凡疾病 遷居正寢 內外安靜 以俟氣絶 男子不絶於婦人之手 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
 
*旣絶 乃器*
司馬溫公曰 疾病 謂疾甚時也 近世孫宣公臨薨 遷于外寢 蓋君子謹終不得不爾也

○高氏曰 廢牀寢於地註 人始生在地 故廢牀寢於地 庶其生氣之復也
本出儀禮及禮記喪大記
○劉氏璋曰 凡人病危篤 氣微難節 乃屬纊以俟氣絶
纊乃今之新綿 易爲搖動 置口鼻之上 以爲候也
*復*
侍者一人 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 左執領右執要 自前榮升屋中霤 北面招以衣
三呼曰某人復 畢 卷衣降 覆尸上 男女哭擗無數
○上服 謂有官則公服
無官則襴衫皂衫深衣 婦人 大袖背子 呼某人者 從生時之號
司馬溫公曰 士喪禮 復者一人 千自前東榮 中屋北面 招以衣曰皐某復 三
註 皐 長聲也 今升屋而號 慮其驚衆 但就寢庭之南 男子稱名 婦人稱字 或稱官封
或依常時所稱
○高氏曰 今淮南風俗 民有暴死 則使數人 升其居屋
及於路傍 遍呼之 亦有蘇活者 豈復之餘意歟
○劉氏璋曰 喪大記曰 凡復
男子稱名 女人稱字 復聲必三者 禮成於三也
*立喪主*
凡主人 謂長子 無則長孫用重 以奉饋奠 其與賓客爲禮 則同居之親且尊者
主之司馬溫公曰 奔喪曰 凡喪 父在 父爲主 註 與賓客爲禮 宜使尊者
○父沒
兄弟同居 各主其喪 註 各爲妻子之喪爲主也
○親同 長者主之 註 昆弟之喪
宗子主之
○不同 親者主之 註 從父昆弟之喪也 雜記曰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
無兄弟 使夫之族人主喪 妻之黨 雖親不主 夫若無族矣 則前後家東西家
無有則里尹主之 喪大記曰 喪有無後 無無主 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
子孫執喪 祖父拜賓
*主婦*
謂亡者之妻 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爲之 凡喪事皆稟之
*司書司貨*
以子弟或吏僕爲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 皆去冠及上服 被髮 男子扱上衽 徒跣 餘有服者 皆去華飾 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
及女子已嫁者 皆不被髮徒跣 諸子 三日不食 期九月之喪
三不食 五月三月之喪 再不食 親戚鄰里爲麋粥以食之 尊長强之 少食可也

○扱上衽 謂揷衣前襟之帶 華飾 謂錦繡紅紫金玉珠翠之類
*治棺*
護喪命匠 擇木爲棺 油杉爲上 柏次之 土杉爲下 其制方直 頭大足小 僅取容身
勿令高大及爲虛簷高足 內外皆用灰漆 內仍用瀝靑溶瀉 厚半寸以上
以煉熟秫米灰 鋪其底 厚四寸許 加七星板 底四隅 各釘大鐵環 動則以大索
貫而擧之
○司馬溫公曰 棺欲厚 然太厚則重而難以致遠 又不必高大
占地 使壙中寬 易致摧毁 宜深戒之  雖聖人所制 自古用之 然板木歲久
終歸腐爛 徒使壙中寬大 不能牢固 不若不用之爲愈也 孔子葬鯉 有棺而無 
又許貧者還葬而無  今不欲用 非爲貧也 乃欲保安亡者爾
○程子曰 雜書有松脂入地
千年爲茯苓 萬年爲琥珀之說 蓋物莫久於此 故以塗棺 古人已有用之者
高氏曰 伊川先生謂棺之合縫 以松脂塗之 則縫固而木堅 註云
松脂與木性相入而又利水 蓋今人所謂瀝靑者是也 須以少蚌粉黃蠟淸油 合煎之
乃可用 不然則裂矣 其棺 之間 亦宜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 松脂塗縫之說未然
先生葬時 蔡氏兄弟主用松脂 嘗問用黃蠟麻油否 答云 用油蠟則松脂不得全其性矣
此言有理 但彭止堂 作訓蒙云 灌以松脂 宜於北方 江南用之
適爲蟻房 彭必有考 更詳之
○劉氏璋曰 凡送死之道 唯棺與  爲親身之物
孝子所宜盡之 初喪之日 擇木爲棺 恐倉卒未得其木 灰漆亦未能堅完
或値暑月 尸難久留 古者 國君卽位而爲椑[備力切] 歲一漆之 今人亦有生時
自爲壽器者 此乃猶行其道 非豫凶事也 其木油杉及柏爲上 毋事高大以圖美觀
惟棺周於身  周於棺足矣 棺內外 皆用布裹漆 務令堅實 余嘗見前人葬墓
掩壙之後 卽以松脂溶化 灌於棺外 其厚尺餘 後爲人侵掘 松脂歲久
凝結愈堅 斧斤不能加 得免大患 今有葬者用之 可謂宜矣
*訃告于親戚僚友*
護喪司書爲之發書 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 不訃僚友 自餘書問 悉停 以書來弔者
並須卒哭後答之
*沐浴 襲 奠 爲位 飯含*
*執事者設幃及牀 遷尸 掘坎*
執事者以幃障臥內 侍者設牀於尸牀前 縱置之 施簀去薦 設席枕 遷尸其上
南首 覆以衾 掘坎于屛處潔地
*陳襲衣*
以卓子陳于堂前東壁下 西領南上 幅巾一 充耳二 用白纊 如棗核大 所以塞耳者也
瞑目 帛方尺二寸 所以覆面者也 握手 用帛長尺二寸 廣五寸 所以裹手者也
深衣一 大帶一 履二 袍襖汗衫袴襪勒帛裹肚之類 隨所用之多少
楊氏復曰 儀禮士喪 襲三稱[衣單複具曰稱] 三稱者 爵弁服皮弁服褖衣 設冒櫜之
註云 冒 韜尸者 制如直囊 上曰質 下曰殺 其用之 先以殺 韜足而上
後以質 韜首而下 齊手 君錦冒黼殺 綴旁七 大夫玄冒黼殺 綴旁五 士緇冒䞓殺
綴旁三 凡冒 質長與手齊 殺三尺
○劉氏璋曰 古者 人死不冠 但以帛裹首
謂之掩 士喪禮 掩 練帛 廣 終幅 五尺 柝其末 註 掩 裹首也 柝其末
爲將結於頤下 又還結於項中 蓋以襲斂 主於保庇肥體 貴於柔軟緊實 冠則磊嵬難安
況今㡤頭 以鐵爲脚 長三四尺 帽用漆紗爲之 上有虛簷 置於棺中
何由安帖 莫若襲以常服 上加幅巾 深衣大帶及履 旣合於古 又便於事
幅巾 臣以當掩也 其制如今之暖帽 深衣帶履 自有制度 若無深衣帶履 止用衫勒帛鞋
亦可 其㡤頭腰帶靴笏 俟葬時 安於棺上 可也
○瞑目 用緇 方尺二寸
充之以絮四角有繫 於後結之 握手 用玄纁 長尺二寸 廣五寸 令裹親膚
據從手內 置之長尺二寸中 掩之 手纔相對也 兩端 各有繫 先以一端 繞掔一匝
還從上自貫 又以一端向上鉤中指 反與繞掔者 結於掌後節也
*沐浴飯含之具*
以卓子陳于堂前西壁下 南上 錢三 實于小箱 米二升 以新水浙令精 實于盌
櫛一沐巾一 浴巾二 上下體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湯入 主人以下 皆出帷外 北面 侍者沐髮櫛之 晞以巾 撮爲髻 抗衾而浴
拭以巾 剪爪 其沐浴餘水 並巾櫛 棄于坎而埋之
*襲*
侍者 別設襲牀於幃外 施薦席褥枕 先置大帶深衣袍襖汗衫袴襪勒帛裹肚之類於其上
遂擧以入 置浴牀之西 遷尸於其上 悉去病時衣及復衣 易以新衣
但未著幅巾深衣履
*徙尸牀 置堂中間*
卑幼則各於室中間 餘言在堂者 放此
*乃設奠*
執事者以卓子置脯醢 升自阼階 祝盥手洗盞斟酒 奠于尸東 當肩巾之
○祝以親戚爲之
 
劉氏璋曰 士喪禮 復者降揳齒綴足 卽奠脯醢與酒于尸東 鄭註 鬼神無象 設奠以憑依之
開元禮 五品以上 如士喪禮 六品以下 襲而後奠 今不以官品高下
沐浴正尸然後 設奠於事 爲宜 奠謂斟酒奉至卓上而不酹 主人虞祭 然後親奠酹
巾者 以辟塵蠅也
*主人以下 爲位而哭*
主人坐於牀東奠北 衆男應服三年者 坐其下 皆藉以藁 同姓期功以下 各以服次
坐于其後 皆西向南上 尊行以長幼坐于牀東北壁下 南向西上 藉以席薦
主婦及衆婦女 坐于牀西 藉以藁 同姓婦女 以服爲次 坐于其後 皆東向南上
尊行以長幼坐于牀西北壁下 南向東上 藉以席薦 妾婢立於婦女之後
別設幃以障內外 異姓之親丈夫 坐於幃外之東 北向西上 婦人坐於帷外之西
北向東上 皆藉以席 以服爲行 無服在後
○若內喪 則同姓丈夫 尊卑坐于幃外之東
北向西上 異姓丈夫 坐于幃外之西 北向東上
○三年之喪 夜則寢於尸旁
藉藁枕塊 羸病者 藉以草薦 可也 期以下 寢於側近 男女異室 外親歸家
可也
*乃飯含*
主人哭盡哀 左袒 自前扱於腰之右 盥手執箱以入 侍者一人揷匙于盌 執以從
置于尸西 徹枕以瞑巾入覆面 主人就尸東 由足而西 牀上坐東面 擧巾
以匙抄米 實于尸口之右 並實一錢 又於左於中 亦如之 主人襲所袒衣 復位
 
*侍者卒襲 覆以衾*
加幅巾 充耳設瞑目納履 乃襲深衣 結大帶設握手 乃覆以衾
司馬溫公曰 古者死之明日小斂 又明日大斂 顚倒衣裳 使之正方 束以絞紟
韜以衾冒 皆所以保其肥體也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 所闕多矣 然古者 士襲衣三稱
大夫五稱 諸侯七稱 公九稱 小斂 尊卑通用十九稱 大斂 士三十稱
大夫五十稱 君百稱 此非貧者所辦也 今從簡易 襲用衣一稱 小大斂 則據死者所有之衣
及親友所襚之衣 隨宜用之 若衣多 不必盡用也
○高氏曰
禮士襲衣三稱 而子羔之襲也 衣三稱 孔子之喪 公西赤掌殯葬焉 襲衣十一
稱 加朝服一 雜記曰 士襲九稱 蓋襲數之不同如此 大抵衣衾 惟欲其厚耳
衣衾之所以厚者 豈徒以設飾哉 蓋人死 斯惡之矣 聖人不忍言也 但制爲典禮
使厚其衣衾而已 今世之襲者 不知此意 或止用單袷一稱 雖富貴之家 衣衾畢備
皆不以襲斂 又不能謹藏 [古人遺衣裳 必置於靈座 旣而 藏於廟中]
乃或相與分之 甚至輒計直貿易 以充喪費 徒加功於無用 擯財於無謂 而所以附其身者
曾不之慮 嗚呼 又孰若用以襲斂 而使亡者 獲厚芘於九泉之下哉

○楊氏復曰 按高氏 一用禮經 而襲斂 用衣之多 故襲有冒 小斂有布絞
大斂有布絞布衿 所以保其肥體者 固矣 司馬公欲從簡易 而襲斂 用衣之少
故小斂雖有布絞 而襲則無冒 大斂則無絞衿 此爲疏略 先生初述家禮 皆取司馬公書儀
後與學者論禮 以高氏喪禮爲最善 遺命治喪 俾用儀禮 此可以見其去取折衷之意矣
況夫古者 襲斂用衣之多 故古有襚禮[衣服曰禭] 士喪禮
親者禭 庶兄弟禭 朋友禭 又君使人禭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 故禭禮亦從而廢
惜哉 然欲悉從高氏之說 則誠非貧者所能辦 有如司馬公之所慮者
但當量其力之所及 可也 愚故於襲小斂大斂之下 悉述儀禮並高氏之說
以備
*參攷*
*靈座 魂帛 銘旌*
*置靈座 設魂帛*
設椸於尸南 覆以帕 置倚卓其前 結白絹爲魂帛 置倚上 設香爐合盞注酒果於卓子上
侍者朝夕 設櫛頮奉養之具 皆如平生
○司馬溫公曰 古者鑿木爲重
以主其神 今令式亦有之 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 故用束帛依神 謂之魂帛
亦古禮之遺意也 世俗皆畫影 置於魂帛之後 男子生時有畫像 用之猶無所謂
至於婦人 生時深居閨門 出則乘輜軿 擁蔽其面 旣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
揚掩面之帛 執筆訾相 畫其容貌 此殊爲非禮 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 裝飾如人狀
此尤鄙俚不可從也
問重 朱子曰 三禮圖有畫像 可考 然且如司馬公之說 亦自合時之宜 不必過泥於古也

○楊氏復曰 禮大夫無主者 束帛依神 司馬公用魂帛 蓋取束帛依神之意
高氏曰 古人遺衣裳 必置於靈座 旣而藏於廟中 恐當從此說 以遺衣裳置於靈座
而加魂帛於其上 可也
*立銘旌*
以絳帛爲銘旌 廣終幅 三品以上九尺 五品以上八尺 六品以下七尺 書曰 某官某公之柩
無官 卽隨其生時所稱 以竹爲杠 如其長 倚於靈座之右
司馬溫公曰 銘旌 設跗立於殯東 註 跗 杠足也 其制如傘架
*不作佛事*
司馬溫公曰 世俗信浮屠誑誘 於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喪 飯僧設道場
或作水陸大會 寫經造像 修建塔廟 云爲死者 滅彌天罪惡 必生天堂 受種種快樂
不爲者 必入地獄 剉燒舂磨 受無邊波吒之苦 殊不知人生含氣血
知痛癢 或剪爪剃髮 從而燒斫之 已不知苦 況於死者 刑神相離 刑則入於黃壤
朽腐消滅 與木石等 神則飄若風火 不知何之 借使剉燒舂磨 豈復知之
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 計亦以勸善而懲惡也 苟不以至公行之 雖鬼 可得而治乎
是以唐廬州刺史李舟 與妹書曰 天堂無則已 有則君子登 地獄無則已
有則小人入 世人親死而禱浮屠 是不以其親爲君子 而爲積惡有罪之小人也
何待其親之不厚哉 就使其親 實積惡有罪 豈賂浮屠所能免乎 此則中智所共
知 而擧世滔滔信奉之 何其易惑而難曉也 甚者 至有傾家破産 然後已 與其如此
曷若早賣田營墓而葬之乎 彼天堂地獄 若果有之 當與天地俱生 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
人死而復生者 亦有之矣 何故無一人誤入地獄 見閻羅等十王耶
不學者 固不足與言 讀書知古者 亦可以少悟矣
*執友親厚之人 至是入哭 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 當服深衣 臨尸哭盡哀 出拜靈座 上香再拜 遂弔主人
相向哭盡哀 主人以哭對 無辭
*小斂 袒 括髮 免 髽 奠 代哭*
*厥明*
謂死之明日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卓子陳于堂東壁下 據死者所有之衣 隨宜用之 若多則不必盡用也 衾用複者
絞橫者三 縱者一 皆以細布或綵 一幅而柝其兩端爲三 橫者 取足以周身相結
縱者 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於身中
高氏曰 襲衣 所以衣尸 斂衣則包之而已 此襲斂之辨也
○小斂 衣尙少 但用全幅細布
柝其末而用之 凡斂欲方 半在尸下 半在尸上 故散衣有倒者 惟祭服不倒
凡布斂衣 皆以絞紟爲先 小斂美者在內 故次布散衣 後布祭服 大斂美者在外
故次布祭服 後布散衣也
○斂以衣爲主 小斂之衣 必以十九稱
大斂之衣 多至五十稱 夫旣襲之後 而斂衣若此之多 故非絞以束之 則不能以堅實矣
凡物束斂緊急 則細小而堅實 夫然 故衣衾足以朽肉而形體深秘
可以使人之勿惡也 今之喪者 衣斂旣薄 絞冒不施 懼夫形體之露也 遽納之於棺
乃以入棺爲小斂 蓋棺爲大斂 入棺旣在始襲之時 蓋棺又在成服之日
則是小斂大斂之禮 皆廢矣
○楊氏復曰 按儀禮 士喪小斂 衣十九稱 絞橫三縮一
廣終幅 柝其末 註云 絞所以收束衣服爲堅急也 以布爲之 縮 縱也 橫者三幅
縱者一幅 柝其末 令可結也
*設奠*
設卓子于阼階東南 置奠饌及盞注于其上 巾之 設盥盆帨巾各二于饌東 其東有臺者
祝所盥也 其西無臺者 執事者所盥也 別以卓子設潔滌盆新拭巾於其東
所以洗盞拭盞也 此一節 至遣並同
*具括髮麻免布髽麻*
括髮 謂麻繩撮髻 又以布爲頭?也 免 謂裂布或縫絹廣寸 自項向前 交於額上
卻遶髻如著掠頭也 髽 亦用麻繩撮髻 竹木爲簪也 設之 皆于別室
*設小斂牀 布絞衾衣*
設小斂牀 施薦席褥于西階之西 鋪絞衾衣 擧之 升自西階 置于尸南 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
以備周身相結 乃布縱者一於上 以備掩首及足也 衣或顚或倒
但取正方 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
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 俟設新奠 乃去之 後凡奠皆放此
*遂小斂*
侍者盥手擧尸 男女共扶助之 遷于小斂牀上 先去枕 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
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 又卷衣夾其兩脛 取其正方 然後以餘衣掩尸 左衽不紐
裹之以衾 而未結以絞 未掩其面 蓋孝子猶俟其復生 欲時見其面故也 斂畢
別覆以衾 主人主婦 憑尸哭擗
主人西向 憑尸哭擗 主婦東向 亦如之
○凡子於父母憑之 父母於子夫於妻
執之 婦於舅姑 奉之 舅於婦 撫之 於昆弟 執之 凡憑尸 父母先妻子後
*袒括髮免髽于別室*
男子斬衰者 袒括髮 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 皆袒免于別室 婦人髽于別室
司馬溫公曰 古禮 袒者皆當肉袒 免者皆當露髮 今袒者止袒上衣 免者惟主人不冠
齊衰以下 去帽著頭巾加免於其上 亦可也 婦人髽也 當去冠梳
○楊氏復曰
小斂變服 斬衰者袒括髮 今人無袒括髮一節 何也 緣世俗以襲爲小斂
故失此變服一節 在禮 聞喪奔喪 入門詣柩前 再拜哭盡哀 乃就東方 去冠及上服
被髮徒跣 如始喪之儀 詣殯 東面坐哭盡哀 乃就東方 袒括髮 又哭盡哀
如小斂之儀 明日後日朝夕哭 猶袒括髮 至家四日 乃成服 夫奔喪禮
禮之變也 猶謹其序 而況處禮之常 可欠小斂一節 又無袒括髮乎 此則孝子知禮者
所當謹而不可忽也
*還 遷尸牀于堂中*
執事者徹襲牀 遷尸其處 哭者復位 尊長坐 卑幼立
*乃奠*
祝帥執事者 盥手擧饌 升自阼階 至靈座前 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 卑幼者皆再拜
侍者巾之
*主人以下 哭盡哀 乃代哭不絶聲*
*大斂*
*厥明*
小斂之明日 死之第三日也
○司馬溫公曰 禮曰 三日而斂者 俟其復生也 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
故以三日爲之禮也 今貧者喪具或未辦 或漆棺未乾 雖過三日
亦無傷也 世俗以陰陽拘忌 擇日而斂 盛暑之際 至有汁出蟲流 豈不悖哉
 
*執事者陳大斂衣衾*
以卓子陳于堂東壁下 衣無常數 衾用有綿者
高氏曰 大斂之絞縮者三 蓋取一幅布 裂爲三片也 橫者三 蓋取布二幅 裂爲六片而用五也
以大斂衣多 故每幅三柝用之 以爲堅之急也 衾凡二 一覆之
一籍之
○楊氏曰 儀禮士喪 大斂衣三十稱 紟不在算 不必盡用 註云 紟單被也
小斂衣數 自天子達 大斂則畢矣 大斂布絞 縮者三 橫者五
*設奠具*
如小斂之儀
*擧棺入 置于堂中少西*
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於傍側 役者擧棺以入 置于牀西 承以兩凳 蓋卑幼
則於別室 役者出 侍者先置衾于棺中 垂其裔於四外
○司馬溫公曰 周人殯于西階之上
今堂室異制 或狹小 故但於堂中少西而已 今世俗多殯於僧舍
無人守視 往往以年月未利 踰數十年不葬 或爲盜賊所發 或爲僧所棄 不孝之罪
孰大於此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 俱盥手 掩首結絞 共擧尸納于棺中 實生時所落齒髮及所剪爪于棺角
又揣其空缺處 卷衣塞之 務令充實 不可搖動 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
啓盜賊心 收衾 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 令棺中平滿 主人主婦 憑哭盡哀
婦人退入幕中 乃召匠加蓋下釘 徹牀覆柩以衣 祝取銘旌 設跗于棺東
復設靈座於故處 留婦人兩人守之
○司馬溫公曰 凡動尸擧棺 哭擗無筭
然殯斂之際 亦當輟哭臨視 務令安固 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 大斂而殯 旣大斂則累墼塗之
今或漆棺未乾 又南方土多螻蟻 不可塗殯 故從其便
*設靈牀於柩東*
牀帳薦席屛枕衣被之屬 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
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
中門之外 擇朴陋之室 爲丈夫喪次 斬衰 寢苫枕塊 不脫絰帶 不與人坐焉
非時見乎母也 不及中門 齊衰寢席 大功以下異居者 旣殯而歸 居宿於外 三月而復寢
婦人次于中門之內別室 或居殯側 去帷帳衾褥之華麗者 不得輒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成服*
*厥明*
大斂之明日 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 各服其服 入就位 然後朝哭 相弔如儀
楊氏復曰 三日大斂 可以成服矣 必四日而後成服 何也 大斂雖畢 人子不忍死其親
故不忍遽成服 必四日而後成服也 禮生與來日 死與往日 取此義也
*其服之制 一曰斬衰三年*
斬不緝也 衣裳皆用極 生布 旁及下際 皆不緝也 衣縫向外 裳前三幅 後四幅
縫內向 前後不連 每幅作三@ @謂屈其兩邊 相著而空其中也 衣長過腰衰
用布長六寸 廣四寸 綴於左衿之前 左右有辟領 各用布方八寸 屈其兩頭
相著爲廣四寸 綴於領下 在負版兩旁 各攙負版一寸 兩腋之下有衽 各用布三尺五寸
上下各留一尺 正方一尺之外 上於左旁 裁入六寸 下於右旁 裁入六寸
便於盡處 相望斜裁 却以兩旁 左右相沓 綴於衣兩旁 垂之向下 狀如燕尾
以掩裳旁際也 冠比衣裳 用布稍細 紙糊爲材 廣三寸 長足跨頂前後
裹以布爲三@ 皆向右 縱縫之 用麻繩一條 從額上約之 至頂後交過前各
纓 結於頤下 首絰以有子麻爲之 其圍九寸 麻本在左 從額前向右圍之 從頂過後
以其末加於本上 又以繩爲纓以固之 如冠之制 腰絰大七寸有餘 兩股相交
兩頭結之 各存麻本 散垂三尺 其交結處兩旁 各綴細繩繫之 絞帶 用有子麻繩一條
太半腰絰 中屈之爲兩股 各一尺餘 乃合之 其大如絰 圍腰
從左過後至前 乃以其右端 穿兩股間 而反揷於右 在絰之下
○苴杖用竹 高齊心本在下
屨亦粗麻爲之 婦人則用極粗生布 爲大袖長裙蓋頭 皆不緝 布頭?竹釵麻屨
衆妾則以背子代大袖 凡婦人皆不杖 其正服則子爲父也 其加服太嫡孫父卒
爲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 父爲嫡子當爲後者也 其義服則婦爲舅也
夫承重則從服也 爲人後者爲所後父也 爲所後祖承重也 夫爲人後則妻從服也
妻爲夫也 妾爲君也
問周制 有大宗之禮 立嫡以爲後 故父爲長子三年 今大宗之禮廢 無立嫡之法
而子各得以爲後 則長子少子不異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 不必然也 父爲長子三年
亦不可以嫡庶論也 朱子曰 宗法雖未能立 然服制 自當從古 是亦愛禮存羊之意
不可妄有改易也 如漢時 宗子法已廢 然其詔令 猶云賜民當爲父後者爵一級
是此禮猶在也 豈可謂宗法廢而庶子皆得爲父後者乎
○楊氏復曰
喪服制度 惟辟領一節 沿襲差誤 自通典始 按喪服記云 衣有二尺二寸
蓋指衣身自領至腰之長而言之也 用布八尺八寸 中斷以分左右 爲四尺四寸者二
又取四尺四寸者二 中摺以分前後 爲二尺二寸者四 此卽尋常度衣身之常法也
合二尺二寸者四 疊爲四重 從一角當領處四寸下 取方裁入四寸
乃記所謂適博四寸 註疏所謂辟領四寸是也 按鄭註云 適辟領也 則兩物則一
物也 今記曰 適註疏又曰 辟領 何爲而異其名也 辟 猶開也 從一角當領處
取方裁開入四寸 故曰辟領 以此辟領四寸 反摺向外 加兩肩上 以爲左右適
故曰適 乃疏所謂兩相向外各四寸是也 辟領四寸 旣反摺向外 加兩肩上以爲左右適
故後之左右 各有四寸虛處 當脊而相並 謂之闊中 前之左右 各有四寸虛處
當肩而相對 亦謂之闊中 乃疏所謂中八寸是也 此則衣身所用布之處與裁之之法也
註又云 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者 謂別用布一尺六寸 以塞前後之闊中也
布一條 縱長一尺六寸 橫闊八寸 又縱摺而中分之 其下一半 裁斷左右兩端各四寸
除去不用 只留中間八寸 以加後之闊中 元裁辟領各四寸處
而塞其缺 當脊之相並處 此所謂加辟領八寸是也 其上一半 全一尺六寸不裁
以布之中間從項上 分左右對摺 向前垂下 以加於前之闊中 與元裁斷處當肩相對處相接
以爲左右領也 夫下一半加於後之闊中者 用布八寸 而上一半
從項而下 以加前之闊中者 又倍之而爲一尺六寸焉 此所謂而又倍之者是也
此則衣領所用之布與裁之之法也 古者 衣服吉凶異制 故衰服領與吉服領不同
而其制如此也 註又云 凡用布一丈四寸者 衣身八尺八寸 衣領一尺六寸
合爲一丈四寸也 此是用布正數 又當少寬其布 以爲針縫之用 然此卽衣身與衣領之數
若負衰帶下及兩衽 又在此數之外矣 但領必有袷 此布何從出乎
曰 衣領用布 闊八寸而長一尺六寸 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 除衣領用布闊八寸之外
更餘闊一尺四寸而長一尺六寸 可以分作三條 施於袷而適足無餘欠也
通典以辟領爲適 本用註疏 又自謂喪服記文難曉 而用臆說以參之
旣別用布以爲辟領 又不言制領所用何布 又不計衣身衣領用布之數 失之矣
但知衣身八尺八寸之外 又別用布一尺六寸以爲領 凡用布共一丈四寸 則文義不待辨而自明矣

○又按喪服記及註云 袂二尺二寸 緣衣身二尺二寸 故左右兩袂
亦二尺二寸 欲使縱橫皆正方也 喪服記又云 袪尺二寸 袪者 袖口也
袂二尺二寸 縫合其下一尺 留上一尺二寸 以爲袖口也
○又按喪服記云
衣帶下尺 緣古者上衣下裳 分別上下 不相侵越 衣身二尺二寸 僅至腰而止
無以掩裳上際 故於衣帶之下 用縱布一尺上屬於衣 橫繞於腰 則以腰之闊狹爲準
所以掩裳上際而後 綴兩衽於其旁也
○度用指尺 中指中節爲寸 首絰腰絰圍九寸七寸之類
亦同
○菅屨 儀禮註 菅屨 菲屨也 家禮云 屨以粗麻爲之
恐當從儀禮爲正
○儀禮 妻爲夫 妾爲君 女子子在室爲父 布總箭笄髽衰
三年 以家禮參考之 儀禮小斂 婦人髽于室 以麻爲髽 家禮小斂 婦人用麻繩撮髻爲髽
其制同 儀禮婦人成服 布總六寸 謂出紒後所垂者六寸 箭笄
長尺 家禮婦人成服 布頭?竹釵 所謂布頭? 卽儀禮之布總也 所謂竹釵 卽儀禮之箭笄也
凡喪服 上曰衰 下曰裳 儀禮婦人 但言衰 不言裳者 婦人不殊裳
衰 如男子衰 下如深衣 無帶下尺 無衽 夫衰如男子衰 未知備負版辟
領之制與否 下如深衣 未知裳用十二幅與否 此雖無文可明 但衣身必二尺二寸
袂必屬幅 裳必上屬於衣 裳旁兩幅 必相連屬 此所以衣不用帶下尺 裳旁不用衽也
今攷家禮 則不用此制 婦人用大袖長裙蓋頭 男子衰服 純用古制
而婦人不用古制 此則未詳 儀禮 婦人有絰帶 絰首絰也 帶腰帶也 圍之大小
無明文 大約與男子同 卒哭 丈夫去麻帶服葛帶 而首絰不變 婦人以葛爲首絰
而麻帶不變 旣練 男子除絰 婦人除帶 其謹於絰帶變除之節若此 家禮
婦人幷無絰帶之文 當以禮經爲正
○喪服斬衰傳曰 童子何以不杖 不能病也
婦人何以不杖 不能病也 疏曰 童子不杖 此庶童子也 問喪云 童子當室
則免而杖矣 謂適子也 婦人不杖 亦謂童子婦人 若成人婦人正柸杖 喪大記云
三曰子夫人杖 五曰大夫世婦杖 諸經皆有婦人杖 又如姑在爲夫杖 母爲長子杖
按喪服小記云 女子子在室爲父母 其主喪者不杖 則子一人杖 鄭云
女子子在室 亦童子也 無男昆弟 使同姓爲攝主 不杖則子一人杖 謂長女也
許嫁及二十而笄爲成人 成人正杖也 是其童女爲喪主 則亦杖矣 愚按家禮
用書儀服制 婦人皆不杖 與問喪喪大記喪服小記不同 恨未得質正
○劉氏璋曰
衰服之制 前言已載 惟裳制則未之詳 按司馬溫公曰 古者 五服皆用布
以升數爲別 共以八十縷爲一升 又衰裳記曰 凡衰 外削幅 裳內削幅 幅三袧
疏曰 衰外削幅者 謂縫之邊幅向外 裳內削幅者 謂縫之邊幅向內 有幅三袧者
據裳而言 用布七幅 幅二尺二寸 兩畔各去一寸爲削幅 則二七十四
丈四尺 若不辟積其腰中 則束身不得就 故一幅布 凡三處屈之 又禮 惟斬衰不緝
餘衰皆緝之 緝必外向 所以別其吉服也
○又杖屨一節 按三家禮云 斬衰苴杖
竹也 爲父 所以杖用竹者 父是子之天 竹圓 亦象天 內外有節 象子爲父
亦有內外之痛 又貫四時而不變 子之爲父 亦經寒溫而不改 故用之也
菅屨 謂以菅草爲屨 毛傳云 野菅也 已漚爲菅 又云 菅菲外納 則周公時 謂之屨
子夏時 謂菲 外納者 外其飾 向外編之也
○黃氏瑞節曰 先生長塾卒
以繼體服斬衰 禮謂之加服 俗謂之報服也
*二曰齊衰三年*
齊 緝也 其衣裳冠制 幷如斬衰 但用次等 生布 緝其旁及下際 冠以布爲武及纓
首絰 以無子麻爲之 大七寸餘 本在右 末繫本下 布纓 腰絰 大五寸餘
絞帶以布爲之 而屈其右端尺餘 杖以桐爲之 上圓下方 婦人服 同斬衰
但布用次等爲異 後皆倣此 其正服則子爲母也 士之庶子 爲其母同 而爲父後則降也
其加服則嫡孫父卒 爲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 母爲適子當爲後者也
其義服則婦爲姑也 夫承重則從服也 爲繼母也 爲慈母 謂庶子無母 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
繼母爲長子也 妾爲君之長子也
楊氏復曰 按儀禮補服條 當增祖父卒而後 爲祖母後者也 爲所後者之妻 若子也

○劉氏璋曰 齊衰削杖 桐也 爲母 按三家禮云 桐者 言同也 取內心悲痛同於父也
以外無節 象家無二尊 外屈於父 削之使方者 取母象於地也
疏 屨者 粗屨也 疏 讀如不熟之疏 草也 斬衰 重而言菅 以見草體 擧其惡貌
齊衰 輕而言疏 擧草之總稱也 不杖章 言麻屨 齊衰三月與大功 同繩屨
小功緦麻 輕 又沒其屨號 麻屨註云 不用草
○凡言杖者 皆下本 順其性也
高下各齊其心 其大小如腰絰
*杖期*
服制同上 但又用次等生布 其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 爲祖母也 其降服則爲嫁母出母也
其義服則父卒繼母嫁而已 從之者也 夫爲妻也 子爲父後 則爲出母嫁母無服
繼母出則無服也
楊氏復曰 按齊衰杖期 恐當添爲所後者之妻 若子也 祖父在 嫡孫爲祖母也
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 修首一條 已具齊衰三年下
*不杖期*
服制同上 但不杖 又用次等生布 其正服則爲祖父母 女雖適人 不降也 庶子之子
爲父之母 而爲祖後則不服也 爲伯叔父也 爲兄弟也 爲衆子男女也 爲兄弟之子也
爲姑姊妹女在室 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 婦人無夫與子者 爲其兄弟姊抹及兄弟之子也
妾爲其子也 其加服則爲適孫若曾玄孫當爲後者也
女適人者 爲兄弟之爲父後者也 其降服則嫁母出母 爲其子 子雖爲父後 猶服也
妾爲其父母也 其義服則繼母嫁母爲前夫之子從己者也 爲伯叔母也 爲夫兄弟之子也
繼父同居 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 妾爲女君也 妾爲君之衆子也
舅姑爲適婦也
楊氏復曰 按不杖期註 正服 當添一條 姊妹旣嫁 相爲服也
○其義服 當添一條
父母在則爲妻不杖也
○按爲人後者 爲其父母 報女子子適人者 爲其父母
此是不杖期大節目 何以不書也 蓋此條在後凡男爲人後者 與女適人者
爲其私親皆降一等中 故不見於此
*五月*
服制同上 其正服則爲曾祖父母 女適人者 不降也
*三月*
服制同上 其正服則爲高祖父母 女適人者不降也 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 謂先同今異
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 己有大功以上親者也 其元不同居者 則不服
楊氏復曰 按儀禮補服條 當增爲所後者之祖父母 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 但用稍粗熟布 無負版衰辟領 首絰五寸餘 腰絰四寸餘 其正服則爲從父兄弟姊妹
謂伯叔父之子也 爲衆孫男女也 其義服則爲衆子婦也 爲兄弟子之婦也
爲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婦也 夫爲人後者 其妻爲本生舅姑也
 
楊氏復曰 儀禮註云 前有衰 後有負版 左右有辟領 孝子哀戚之心 無所不在
疏云 衰者 孝子有哀摧之志 負者 負其悲哀 適者 指適緣於父母不念餘事

○又按註疏 釋衰負版領三者之義 惟子爲父母用之 旁親則不用也 家禮
至大功 乃無衰負版辟領者 蓋家禮 乃初年本也 後先生之家所行之禮 旁親皆無衰負版辟領
若此之類 皆從後來議論之定者爲正
○大功九月 恐當添爲同母異父之昆弟也
或曰 爲外祖母也 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 修同母異父之昆弟
本子游答公叔木之問 以同父同母則服期 今但同母 而是親者血屬 故降一等
蓋恩繼於母 不繼於父 若子夏答狄儀 以爲齊衰則過矣 故註疏家以大功爲是
外祖母 只據魯莊公爲齊王姬服大功 檀弓 或曰外祖母也 今家禮
以外祖父母爲小功正服 則當以家禮以正
○劉氏垓孫曰 沈存中說喪服中曾祖齊衰服
曾祖以上 皆謂之曾祖 恐是如此 如此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 看來
高祖死 豈有不爲服之禮 須合行齊衰三月也 伊川頃言 祖父母喪 須是不赴擧
後來不曾行 今法令 雖無明文 看來爲士者爲祖父母期服內 不當赴擧 今人齊衰
用布太細 又大功小功 皆用苧布 恐皆非禮 大功須用市中所賣火麻布稍細者
或熟麻布亦可 小功須用虔布之屬 古者布帛精粗 皆用升數 所以說布帛精粗不中數
不鬻於市 今更無此制 聽民之所爲 所以倉卒 難得中度者
只得買來 自以意擇製之耳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 但用稍熟細布 冠左縫 首絰四寸餘 腰絰三寸餘 其正服則爲從祖祖父從祖祖姑
謂祖之兄弟姊妹也 爲兄弟之孫 爲從祖父從祖姑 謂從祖祖父之子
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 爲從父兄弟之子也 爲從祖兄弟姊妹 謂從祖父之子
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 爲外祖父母 謂母之父母也 爲舅 謂母之兄弟也
爲甥也 謂姊妹之子也 爲從母 謂母之姊妹也 爲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 其義服則爲從祖祖母也
爲夫兄弟之孫也 爲從祖母也 爲夫從兄弟之子也 爲夫之姑姊妹
適人者 不降也 女爲兄弟姪之妻 已適人 亦不降也 爲娣姒婦 謂兄弟之妻
相名 長婦謂次婦曰娣婦 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 庶子爲適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適母死 則不服 母出則爲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 爲庶母慈己者
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 爲適孫若曾玄孫之當爲後者之婦 其姑在則否也 爲兄弟之妻也
爲夫之兄弟也
楊氏復曰 按儀禮補服條 當增爲所後者妻之父母若子也 姑爲適婦不爲舅後者也
諸侯爲適孫之婦也
*五曰緦麻三月*
服制同上 但用極細熟布 首絰三寸 腰絰二寸 並用熟麻 纓亦如之 其正服則爲族曾祖父族曾祖姑
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 爲兄弟之曾孫也 爲族祖父族祖姑
謂族曾祖父之子也 爲從父兄弟之孫也 爲族父族姑 謂族祖父之子 也 爲從祖兄弟之子也
爲族兄弟姊妹 謂族父之子 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 爲曾孫玄孫也
爲外孫也 爲從母兄弟姊妹 謂從母之子也 爲外兄弟 謂姑之子也 爲內兄弟
謂舅之子也 其降服則庶子爲父後者 爲其母 而爲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
其義服則爲族曾祖母也 爲夫兄弟之曾孫也 爲族祖母也 爲夫從兄弟之孫也
爲族母也 爲夫從祖兄弟之子也 爲庶孫之婦也 士爲庶母 謂父妾之有子者也
爲乳母也 爲 也 爲妻之父母 妻亡而別娶亦同 卽妻之親母 雖嫁出
猶服也 爲夫之曾祖高祖也 爲夫之從祖祖父母也 爲兄弟孫之婦也 爲夫兄弟孫之婦也
爲夫之從祖父母也 爲從父兄弟子之婦也 爲夫從兄弟子之婦也
爲夫從父兄弟之妻也 爲夫之從父姊妹 適人者不降也 爲夫之外祖父母也
爲夫之從母及舅也 爲外孫婦也 女爲姊妹之子婦也 爲甥婦也
楊氏復曰 當增爲同爨也 爲朋友也 爲改葬也 大夫爲貴妾也 士爲妾有子也
按通典 漢戴德云 以朋友有同道之恩 故加麻三月 晉曹述初問 有仁人義士矜幼
携養積年 爲之制服 當無疑耶 徐邈答曰 禮 緣情耳 同爨 緦 朋友
麻 又按儀禮補服條 同爨 謂以同居生 於禮可許 旣同爨而食 合有緦麻之親
改葬 謂墳墓以他 故崩壞 將亡失尸柩也 言改葬 明棺物毁敗 改設之 如葬時也
此臣爲君也 子爲父也 妻爲夫也 餘無服 必服緦者 親見尸柩 不可以無服
緦三月而除之 謂葬時服之 又按通典 戴德云 制緦麻 具而葬 葬而除
謂子爲父 妻妾爲夫 臣爲臣 孫爲祖後者也 其餘親 皆弔服 魏王肅云 非父母
無服 無服則弔服加麻 士妾有子則爲之緦 無子則已 謂士卑 妾無男女則不服
不別貴賤也 大夫貴妾 雖無子 猶服之 故大夫爲貴妾緦 是別貴賤也

○劉氏垓孫曰 司馬公書儀斬衰 古制而功緦 又不古制 此却可疑 蓋古者
五服皆用麻 但布有差等 皆用冠絰 但功緦之絰 小耳 今人吉服不古 而凶服古
亦無意思 今俗喪服之制 下用橫布作襴 惟斬衰 用不得
*凡爲殤服 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 十五至十二爲中殤 十一至八歲爲下殤 應服期者 長殤降服
大功九月 中殤七月 下殤小功五月 應服大功以下 以次降等 不滿八歲
爲無服之殤 哭之 以日易月 未三月則不哭也 男子已娶 女子許嫁 皆不爲殤
 
*凡男爲人後 女適人者 爲其私親 皆降一等 私親之爲之也 亦然*
女適人者 降服未滿 被出則服其本服 已除則不復服也
○凡婦服夫黨 當喪而出則除之

○凡妾爲其私親則如衆人
司馬溫公曰 喪服小記云 爲父母喪 未練而出則三年 旣練而出則已 未練而返則期
旣練而返則遂之
*成服之日 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 妻妾及期九月 疏食水飮 不食菜果 五月三月者 飮酒食肉 不與宴樂
自是無故不出 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 則乘樸馬布鞍素轎布簾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 則制其服而哭之 月朔設位 服其服而哭之 旣畢 返重服
其除之也 亦服輕服 若除重服而輕服未除 則服輕服 以終其餘日
問 從母之夫 舅之妻 皆無服 何也 朱子曰 先王制禮 父族四 故由父而上
爲從曾祖 服緦麻 姑之子 姊妹之子 女子之子 皆有服 皆由父而推之故也
母族三 母之父母之母 母之兄弟 恩止於舅 故從母之夫 舅之妻 皆不爲服
推不去故也 妻族二 妻之父妻之母 乍看時 似乎雜亂無紀 子細看則皆有義存焉
又言 呂與叔集中 一婦人墓誌 凡遇功緦之喪 皆蔬食終其月 此可爲法

○問 喪禮衣服之類 逐時換去 如葬後換葛衫 小祥後換練布之類 今之墨縗可便於出入
而不合於禮經 如何 曰 若能不出 則不服之亦好 但要出外治事
則只得服之
○問 居喪 爲尊長强之以酒 當如何 曰 若不得辭則勉徇其意
亦無害 但不可至沾醉 食已復初 可也 問 坐客有歌唱者 如之何 曰 當起避

○楊氏復曰 心喪三年 按儀禮父在爲母期註 子於母 雖爲父屈而期 心喪猶三年
唐前上元元年 武后上表 請父在爲母 終三年之喪
○禮記 師心喪三年

○今服制令 庶子爲後者爲其母緦 亦解官 申心喪三年
○母出及嫁 爲父後者
雖不服 申心喪三年
○爲人後者 爲其父母不杖期 亦解官 申心喪三年

○適孫祖在 爲祖母齊衰杖期 雖期除 仍心喪三年 先生曰 喪禮須從儀禮爲正
如父在爲母期 非是薄於母 只爲尊在其父 不可復尊在母 然亦須心喪三年
這般處皆是大項事 不是小節目 後來都失了 而今國家法 爲所生父母
皆心喪三年 此意甚好
○又按先生此書 雖自儀禮中出 其於國家之法
未嘗遺也 前章所論爲所生父母心喪 槩可見矣 五服年月之制 旣已備載 則式假一條
恐亦當補入 今喪葬假寧格 非在職遭喪 期 三十日 大功 二十日
小功 十五日 緦麻 七日 降而絶服 三日 無服之殤 期 五日 大功 三日 小功
二日 緦麻 一日 葬 期 五日 大功 三日 小功 二日 緦麻 一日 除服
期 三日 大功 二日 小功 緦麻 一日
○在職遭喪 期 七日 大功 五日 小功緦麻
二日 降而絶服之殤 一日 本宗及同居無服之親之喪 一日 改葬 期以下親
一日 私忌 在職非在職 祖父母父母 並一日 逮事高曾同
*朝夕哭尊 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 主人以下 皆服其服 入就位 尊長坐哭 卑幼立哭 侍者設盥櫛之具于靈牀側
奉魂帛 出就靈座 然後朝奠 執事者設蔬果脯醢 祝盥手焚香斟酒
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劉氏璋曰 凡奠用脯醢者 蓋古人家常有之 如無 別具饌數器 亦可 夫朝夕奠者
謂陰陽交接之時 思其親也 朝奠將至 然後徹夕奠 夕奠將至 然後徹朝奠
各用罩子 若暑月 恐臭敗 則設饌如食頃 去之 止留茶酒果屬 仍罩之
*食時 上食*
如朝奠儀
*夕奠*
如朝奠儀 畢 主人以下 奉魂帛 入就靈座 哭盡哀
*哭無時*
朝夕之間 哀至則哭於喪次
*朔日則於朝奠 設饌*
饌 用肉魚麪米食羹飯各一器 禮如朝奠之儀
問 母喪朔祭 子爲主 朱子曰 凡喪父在 父爲主 則父在 子無主喪之禮也 又曰
父沒兄弟同居 各主其喪註云 各爲妻子之喪爲主也 則是凡妻之喪 夫自爲主也
今以子爲喪主 似未安
○高氏曰 若遇朔望節序 則具盛饌 其品物比朝夕奠
差衆 禮疏曰 士則月望 不盛奠 唯朔奠而已
○楊氏復曰 按初喪立喪主條
凡主人 謂長子 無則長孫承重 以奉饋奠 今乃謂父在 父爲主 父在
子無主喪之禮 二說不同 何也 蓋長子主喪 以奉饋奠 以子爲母喪 恩重服重故也
朔奠則父爲主者 朔 殷奠 以尊者爲主也 喪服小記曰 婦之喪虞卒哭
其夫若子主之 虞卒哭皆是殷祭 故其夫主之 亦謂父在父爲主也 朔祭 父爲主
義與虞卒哭同
*有新物則薦之*
如上食儀
劉氏璋曰 孝子之心 事死如事生 斯須不妄其親也 如遇五穀百果一應新熟之物也
必以薦之 如上奠儀 凡靈座之間 除金銀酒器之外 盡用素器 不用金銀錢飾
以主人有哀素之心故也
*弔 奠 賻*
*凡弔 皆素服*
㡤頭衫帶 皆以白生絹爲之
問 今弔人 用橫烏 此禮如何 朱子曰 此是玄冠以弔 正與孔子所謂羔裘玄冠不以弔者相反
 
*奠用香茶燭酒果*
有狀 或用食物 卽別爲文
*賻用錢帛*
有狀 惟親友分厚者 有之
司馬溫公曰 東漢徐穉 每爲諸公所辟 雖不就 有死喪 負笈赴弔 嘗於家 豫炙雞一隻
以一兩綿絮漬酒中 曝乾以裹雞 徑到所赴冢隧外 以水漬絮 使有酒氣汁
米飯 白茅爲藉 以雞置前 醊酒畢 留謁則去 不見喪主 然則奠貴哀誠
酒食不必豐腆也
*具刺通名*
賓主皆有官 則具門狀 否則名紙 題其陰面 先使人通之 與禮物俱入
入哭奠訖 乃弔而退
旣通名 喪家炷火燃燭布席 皆哭以俟 護喪出迎賓 賓入至廳事 進揖曰 竊聞某人傾背
不勝驚怛 敢請入酹並伸慰禮 護喪引賓入 至靈座前 哭盡哀 再拜焚香
跪酹茶酒 俛伏興 護喪止哭者 祝跪讀祭文奠賻狀 於賓之右 畢 興 賓主皆哭盡哀
賓再拜 主人哭出 西向稽顙再拜 賓亦哭東向答拜 進曰 不意凶變
某親某官 奄忽傾背 伏惟哀慕 何以堪處 主人對曰 某罪逆深重 禍延某親
伏蒙奠酹 並賜臨慰 不勝哀感 又再拜 賓答拜 又相向哭盡哀賓 賓先止
寬譬主人曰 脩短有數 痛毒奈何 願抑孝思 俯從禮制 乃揖而出 主人哭而入
護喪送至廳事 茶湯而退 主人以下止哭
○若亡者 官尊 卽云薨 逝稍尊卽云
捐館 生者官尊 則云 奄棄榮養 存亡俱無官 卽云色養 若尊長拜賓 禮亦同此
惟其辭各如啓狀之式 見卷末
司馬溫公曰 凡弔人者 必易去華盛之服 有哀戚之容 若賓與亡者爲執友 則入酹
凡弔及送喪者 問其所乏 分導營辦 貧者爲之 執紼負土之類 毋擾及其飮食財貨
可也
○高氏曰 旣謂之奠而乃燒香酹酒 則非奠矣 世俗承習久矣
非禮也
○又曰 喪禮賓不答拜 凡非弔喪 無不答拜者 胡先生書儀曰 若弔人是平交則落一膝展手策之
以表半答 若孝子尊 弔人卑則側身避位 候孝子伏次
卑則卽跪還 須詳緩去就 無令跪伏 與孝子齊
○楊氏復曰 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
奠 謂安置也 奠酒則安置於神座前 旣獻則徹去 奠而有酹者
初酌酒則傾少酒于茅 代神祭也 今人直以奠爲酹而盡傾之於地 非也
高氏之說 亦然 與此條所謂入酹跪酹似相牴牾 蓋家禮 乃初年本 當以後來已定之說爲正
詳見祭禮降神條
○又曰 按弔禮 主人拜賓 賓不答拜 此何義也
蓋弔賓來 有哭拜或奠禮 主人拜賓以謝之 此賓所以不答拜也 故高氏書有半答跪還之禮
凡禮必有儀 不可苟也 書儀家禮 從俗有賓答拜之文 亦是主人拜賓
賓不敢當 乃答拜 今世俗弔賓來見几筵哭拜 主人亦拜 謂代亡者答拜
非禮也 旣而賓弔主人 又相與交拜 亦非禮也
*聞喪 喪哭*
*始聞親喪 哭*
親 謂父母也 以哭答使者 又哭盡哀 問故
*易服*
裂布爲四脚 白布衫繩帶麻屨
*遂行*
日行百里 不以夜行 雖哀戚 猶避害也
*道中 哀至則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處
○司馬溫公曰 今人奔喪 及從柩行者 遇城邑則哭 過則止
是飾詐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縣境其城其家 皆哭*
家不在城 望其鄕哭
*入門詣柩前 再拜 再變服 就位哭*
初變服 如初喪 柩東 西向坐哭盡哀 又變服 如大小斂 亦如之
*後四日 成服*
與家人相弔 賓至 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 則爲位 不奠
設倚子一枚 以代尸柩 左右前後設位哭如儀 但不設奠 若喪側 無子孫 則此中設奠如儀
 
*變服*
亦以聞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 皆如上儀*
若喪側 無子孫則在道 朝夕爲位設奠 至家但不變服 其相弔拜賓如儀
*若旣葬 則先之墓 哭拜*
之墓者 望墓哭 至墓哭拜 如在家之儀 未成服者 變服於墓 歸家詣靈座前哭拜
四日成服如儀 已成服者亦然 但不變服
*齊衰以下 聞喪爲位而哭*
尊長 於正堂 卑幼 於別室
○司馬溫公曰 今人皆擇日擧哀 凡悲哀之至 在初聞喪
卽當哭之 何暇擇日 但法令有不得於州縣公廨擧哀之文 則在官者當哭於僧舍
其他皆哭於本家 可也
*若奔喪 則至家成服*
奔喪者 釋去華盛之服 裝辦卽行 旣至 齊衰 望鄕而哭 大功 望門而哭 小功以下
至門而哭 入門詣柩前 哭再拜 成服就位哭弔如儀
*若不奔喪 則四日成服*
不奔喪者 齊衰 三日中 朝夕爲位會哭 四日之朝 成服亦如之 大功以下 始聞喪
爲位會哭 四日成服亦如之 皆每月朔 爲位會哭 月數旣滿 次月之朔
乃爲位會哭而除之 其間哀至則哭 可也
*家禮卷第五*
 *喪禮二*
*治葬*
*三月而葬 前期擇地之可葬者*
司馬溫公曰 古者 天子七月 諸侯五月 大夫三月 士踰月而葬 今五服年月
敕王公以下 皆三月而葬 然世俗信葬師之說 旣擇年月日時 又擇山水形勢
以爲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 盡繫於此 而其爲術 又多不同 爭論紛紜 無時可決
至有終身不葬 或累世不葬 或子孫衰替 忘失處所 遂棄捐不葬者 正使殯葬
實能致人禍福 爲子孫者 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 而自求其利耶 悖禮傷義
無過於此 然孝子之心 慮患深遠 恐淺則爲人所抇[骨音] 深則濕潤速朽
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 所以不可不擇也 或問 家貧鄕遠 不能歸葬
則如之何 公曰 子游問喪具 夫子曰 稱家之有無 子游曰 有無惡[烏音]乎齊[子細切]
夫子曰 有毋過禮 苟無矣 斂手足形還葬 懸棺而窆[彼斂切] 人豈有非之者哉
昔廉范千里負喪 郭平自賣營墓 豈待豐富 然後葬其親哉 在禮未葬
不變服 食粥居廬 寢苫枕塊 蓋憫親之未有所歸 故寢食不安 奈何舍之出遊
食稻衣錦 不知其何以爲心哉 世人又有遊宦 沒於遠方 子孫火焚其柩
收燼歸葬者 夫孝子愛親之肥體 故斂而藏之 殘毁他人之尸 在律猶嚴 況子孫乃悖謬如此
其始蓋出於羌胡之俗 浸染中華 行之旣久 習以爲常 見者恬然
曾莫之怪 豈不哀哉 延陵季子適齊 其子死 葬於嬴博之間 孔子以爲合禮
必也不能歸葬 葬于其地 可也 豈不猶愈於焚之哉
○程子曰 卜其宅兆
卜其地之美惡也 非陰陽家所謂禍福者也 地之美則其神靈安 其子孫盛 若培壅其根而枝葉茂
理固然矣 地之惡者則反是 然則曷謂地之美者 土色之光潤
草木之茂盛 乃其驗也 父祖子孫同氣 彼安則此安 彼危則此危 亦其理也
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 決日之吉凶 不亦泥乎 甚者 不以奉先爲計 而專以利後爲慮
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 惟五患者 不得不謹 須使他日不爲道路
不爲城郭 不爲溝池 不爲貴勢所奪 不爲耕犂所及也 一本云 所謂五患者
溝渠道路避村落遠井 
○按古者 葬地葬日 皆決於卜筮 今人不曉古法
且從俗擇之 可也
*擇日 開塋域 祠后土*
主人旣朝哭 帥執事者 於所得地 掘穴四隅外 其壤掘中南 其壤各立一標 當南門立兩標
擇遠親或賓客一 告后土氏 祝帥執事者 設位於中標之左 南向設盞注酒果脯醢於其前
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 其東有臺架 告者所盥 其西無者
執事者所盥也 告者吉服入 立於神位之前北向 執事者在其後 東上皆再拜
告者與執事者 皆盥帨 執事者一人 取酒注西向跪 一人取盞東向跪
告者斟酒反注取盞 酹于神位前 俛伏興少退立 祝執版立於告者之左 東向跪讀之曰
維某年歲月朔日 子某官姓名 敢告于后土氏之神 今爲某官姓名 營建宅兆
神其保佑 俾無後艱 謹以淸酌脯醢 祗薦于神 尙饗 訖復位 告者再拜
祝及執事者 皆再拜徹出 主人若歸 則靈座前哭再拜 後放此
司馬溫公曰 莅卜或命筮者 擇遠親或賓客爲之 及祝執事者 皆吉冠素服 註云
非純吉 亦非純凶 素服者 但徹去華采珠金之飾而已
*遂穿壙*
司馬溫公曰 今人葬有二法 有穿地直下爲壙 而懸棺以窆者 有鑿隧道 旁穿土室
而攛柩於其中者 按古者 惟天子得爲隧道 其他皆直下爲壙 而懸棺以窆
今當以此爲法 其穿地宜挾而深 狹則不崩損 深則盜難近也
問 合葬夫妻之位 朱子曰 某初葬亡室時 只存東畔一位 亦不曾考禮是如何
陳安卿云 地道以右爲尊 恐男當居右 曰 祭時以西爲上 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

○人家墓壙棺槨 切不可太大 當使壙僅能容槨 槨僅能容棺乃善 去年此間
陳家墳墓 遭發掘者 皆緣壙中太闊 其不能發者 皆是壙中狹少 無著脚手處
此不可不知也 此間墳墓 山脚低卸 故盜易入 問 墳與墓何別 曰 墓想是塋域
墳卽封土隆起者 光武紀云 爲墳但取其稍高 四邊能走水 足矣 古人墳極高大
壙中容得人行也 沒意思 今法令一品以上墳得高一丈二尺 亦自儘高矣
李守約云 墳墓所以遭發掘者 亦陰陽家之說有以啓之 蓋凡發掘者 皆以葬淺之
故若深一二丈 自無此患 古禮葬亦許深 曰 不然 深葬有水 嘗見興化漳泉間
墳墓甚高 問之則曰 棺只浮在土上 深僅有一半入地半在地上
所以不得不高其封 後來見福州人擧移舊墓 稍深者無不有水 方知興化漳泉淺葬者
蓋防水爾 北方地土深厚 深葬不妨 豈可同也
*作灰隔*
穿壙旣畢 先布炭末於壙底 築實厚二三寸 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均者於其上
灰三分二者 各一可也 築實厚二三尺 別用薄板爲灰隔 如槨之狀 內以瀝靑塗之
厚三寸許 中取容棺 牆高於棺四寸許 置於灰上 乃於四旁旋下四物
亦以薄板隔之 炭末居外 三物居內 如底之厚 築之旣實 則旋抽其板近上 復下炭灰等而築之
及牆之平而止 蓋旣不用槨 則無以容瀝靑 故爲此制 又炭禦木根辟水蟻
石灰得沙而實 得土而黏 歲久結而爲全石 螻蟻盜賊皆不得進也

○程子曰 古人之葬欲比化者 不使土親膚 今奇玩之物 尙保藏固密 以防損汚
況親之遺骨 當如何哉 世俗淺識 惟欲不見而已 又有求速化之說者 是豈知必誠必信之義
且非欲求其不化也 未化之間 保藏當如是爾
問 槨外可用灰雜沙土否 朱子曰 只純用炭末置之槨外 槨內實以和沙石灰
或曰可純用灰否 曰 純灰恐不實 須雜以篩過細沙 久之沙灰相乳入 其堅如石
槨外四圍上下 一切實以炭末 約厚七八寸許 旣辟濕氣免水患 又截樹根不入
樹根遇炭 皆橫轉去 以此見炭灰之妙 蓋是死物無情 故樹根不入也 抱朴子曰
炭入地千年不變 問 范家用黃泥拌石灰實槨外如何 曰 不可 黃泥久之
亦能引樹根 又問 古人用瀝靑 恐地氣蒸熱 瀝靑溶化 棺有偏陷 却不便
曰 不曾親見用瀝靑利害 但書傳間多言用者 不知如何
○禮 壙中用牲體之屬
久之必潰爛 却引蟲蟻 非所以爲亡者慮久遠也 古人壙中置物甚多 以某觀之
禮文之意大備 則防患之意反不足 要之只當防慮久遠 毋使土親膚而已
其他禮文 皆可略也 又如古者 棺不釘不用添粘 而今灰添如此堅密 猶有蟻子入去
何況不使釘添 此皆不可行
○楊氏復曰 先生答廖子晦曰 所問葬法
後來講究 木槨瀝靑 似亦無益 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之 厚一寸許 其上卽鋪沙灰四傍
卽用炭屑 側厚一寸許 下與先所鋪者相接 築之旣平 然後安石槨於其上
四傍又下三物如前 槨底及棺四傍上面 復用沙灰實之 俟滿加蓋
復布沙灰而加炭屑於其上 然後以土築之 盈坎而止 蓋沙灰以隔螻蟻 愈厚愈佳
頃嘗見籍溪先生 說嘗見用灰葬者 後因遷葬 則見灰已化爲石矣 炭屑則以隔木根之自外至者
亦里人改葬所親見 故須令常在沙灰之外 四面周密 都無縫罅
然後可以爲固 但法中不許用石槨 故此不敢用全石 只以數片合成
庶幾不戾法意耳
*刻誌石*
用石二片 計一爲蓋 刻云某官某公之墓 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 其一爲底
刻云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 考諱某某官 母氏某封 某年月日生
叙歷官遷次 某年月日終 某年月日葬于某鄕某里某處 娶某氏某人之女 子男某某官
女適某官某人 婦人夫在 則蓋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 無封則云妻
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 夫亡則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 夫無官則云某君某甫妻某氏
其底叙年若干 適某氏 因夫子致封號 無則否 葬之日 以二石字面相向
而以鐵束束之 埋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 蓋慮異時 陵谷變遷 或誤爲人所動
而石先見 則人有知其姓名者 庶能爲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爲車馬 僕從侍女 各執奉養之物 象平生而小 準令五品六品三十事 七品八品二十事
非陞朝官十五事
*下帳*
謂牀帳茵席椅卓之類 亦象平生而小
*苞*
竹掩一 所以盛遣奠餘脯
劉氏璋曰 旣夕禮 苞二 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註云 用便易者 謂茅長難用 裁取三尺一道編之
 
*筲*
竹器五 以盛五穀
司馬溫公曰 今但以小甕貯五穀 各五升 可也
○劉氏璋曰 旣夕禮 筲三 容與簋同
盛黍稷麥 其實皆瀹 註云 皆湛之以湯 神之所享 不用食道 所以爲敬
 
*甖*
B器三 以盛酒醯醢
○司馬溫公曰 自明器以下 俟實士及半 乃於其旁穿便#
聚蟻 尤爲非便 雖不用 可也
*大?*
古者 柳車制度甚詳 今不能然 但從俗爲之 取其牢固平穩而已 其法用兩長杠
杠上加伏免 附杠處爲圓鑿 別作小方床以載柩 足高二寸 旁立兩柱 柱外施圓枘
令入鑿中 長出其外 枘鑿之間 須極圓滑 以膏塗之 使其上下之際
柩常適平 兩柱近上 更爲方鑿 加橫扃 扃兩頭出柱外者 更加小扃 杠兩頭施橫杠
橫杠上施短杠 短杠上或更加小杠 仍多作新麻大索 以備扎縛 此皆切要實用
不可闕者 但如此制 而以衣覆棺 亦足以少華 道路或更欲加飾 則以竹爲之格
以綵結之 上如撮蕉亭施帷幔 四角垂流蘇而已 然亦不可太高 恐多罣礙
不須太華徒爲觀美 若道路遠 決不可爲此虛飾 但多用油單裹柩 以防雨水而已
 
朱子曰 某舊爲先人飾棺 考制度作帷  延平先生以爲不切 而今禮文覺繁多
使人難行 後聖有作 必是裁減了 方是行得
*翣*
以木爲筐 如扇而方 兩角高 廣二尺高二尺四寸 衣以白布 柄長五尺 黼翣畫黼
黻翣畫黻 畫翣畫雲氣 其緣皆爲雲氣 皆畫以紫準格
*作主*
程子曰 作主用栗 趺方四寸 厚寸二分 鑿之洞底 以受主身 身高尺二寸 博三寸
厚寸二分 剡上五分爲圓 首寸之下 勒前爲頷而判之 四分居前 八分居後
頷下陷中 長六寸 廣一寸 深四分 合之植於趺下 齊竅其旁以通中 圓徑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
下距趺面七寸二分 以粉塗其前面
○司馬溫公曰 府君夫人
共爲一櫝
○按古者 虞主用桑 將練而後 易之以栗 今於此便作栗主
以從簡便 或無栗 止用木之堅者 櫝用黑添 且容一主 夫婦俱入祠堂 乃如司馬氏之制程子曰
庶母亦當爲主 但不可入廟 子當祀於私室 主之制度則一
蓋有法象 不可益損 益損則不成矣
○朱子曰 伊川制士庶不用主 只用牌子
看來牌子 當如古制 只不消二片相合 及竅其旁以通中 且如今人未仕 只用牌子
到任後不中換了若是 士人只用主 亦無大利害 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
初非朝廷主法 固無官品之限 萬一繼世無官 亦難遽易 但繼此不當作耳 牌子亦無定制
竊意亦須似主之大小高下 但不爲判合陷中 可也 凡此皆是後賢義起之制
今復以意斟酌 於古禮未有考也 今詳伊川主式書屬稱 本註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
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之類 如此則士庶可通用 周尺當省尺七寸五分弱
程集與書儀 誤註五寸五分弱 溫公圖以謂 三司布泉尺 卽省尺
程沙隨尺卽布帛尺 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 正是七寸五分弱 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
亦不必屑屑然也 得一書爲據 足矣
*遷柩 朝祖 奠 賻 陳器 祖奠*
*發引前一日 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饌如朝奠祝 祝斟酒訖 北面跪告曰 今以吉辰遷柩敢告 俛伏興 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
蓋古有啓殯之奠 今旣不塗殯 則其禮無所施 然又不可全無節文
故爲此禮也
楊氏復曰 古禮自啓殯至卒哭 更有兩變服之節 啓殯 斬衰男子括髮 婦人髽
蓋小斂括髮髽 今啓殯亦見尸柩 故變同小斂之節也 此是一節 今旣不塗殯
則亦不啓 雖不變服 可也 古禮啓殯之後 斬衰男子免 至虞卒哭 皆免 此又是一節
開元禮 主人及諸子皆去冠絰 以邪布巾帕頭 亦放古意 家禮今皆不用
何也 司馬公曰 自啓殯至于卒哭 日數甚多 若使五服之親 皆不冠而袒免
恐其驚俗 故但各服其服而已
*奉柩朝于祖*
將遷柩 役者入 婦人退避 主人及衆主人 輯杖立視 祝以箱奉魂帛前行 詣祠廟前
執事者奉奠及倚卓次之 銘旌次之 役者擧柩次之 主人以下從哭 男子由右
婦人由左 重服在前 輕服在後 服各爲叙 侍者在末 無服之親 男居男右
女居女左 皆次主人主婦之後 婦人皆蓋頭 至祠堂前 執事者先布席 役者致柩於其上
北首而出 婦人蓋頭 祝帥執事者 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 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
此禮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也
楊氏復曰 按儀禮 朝祖正柩之後 遂匠始納載柩之車于階間 卽家禮所謂大?也
方其朝祖時 又別有輁軸 註云 輁軸狀如長牀 夫輁狀如長牀 則僅可承棺
轉之以軸 輔之以人 故得以朝祖 旣正柩則用夷牀 蓋朝祖時 載柩則有輁軸
正柩則有夷牀 後世皆闕之 今但使役者擧柩 柩旣重大 如何可擧 恐非謹之重之之意
若但魂帛朝于祖 亦失遷柩朝祖之本意 恐當從儀禮 別制輁軸以朝祖
至祠堂前 正柩用夷牀北首 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 主人以下就位立
哭盡哀止
○輯 斂也 謂擧之不以柱地也
○旣夕禮 遷于祖 正柩于兩楹間
席升設于柩西 奠設如初 註 奠設如初 東面也 不統於柩 神不西面也
不設柩東 東非神位也
*遂遷于廳事*
執事者設帷於廳事 役者入 婦人退避 祝奉魂帛導柩右旋 主人以下男女哭從如前
詣廳事 執事者布席 役者置柩于席上南首而出 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
主人以下就位坐哭 藉以薦席
*乃代哭*
如未斂之前以至發引
*親賓致奠賻*
如初喪儀
陳器
方相在前 狂夫爲之 冠服如道士 執戈揚盾 四品以上 四目爲方相 以下兩目爲魌頭
次明器下帳苞筲甖 以牀舁之 次銘旌去跗執之 次靈車以奉魂帛香火
次大? ?旁有翣 使人執之
劉氏璋曰 司馬溫公喪禮陳器篇內 於下帳之下 有曰上服二字 註云 有官則公服靴笏㡤頭
無官則襴袗鞋履之類 又大?旁有翣 貴賤有數 庶人無之 今書雖不曾載
姑附此 亦備引用
*日晡時 設祖奠*
饌如朝奠 祝斟酒訖 北向跪告曰 永遷之禮 靈辰不留 今奉柩車 式遵祖道
俛伏興 餘如朝夕奠儀
○司馬溫公曰 若柩自他所歸葬 則行日但設朝奠哭而行
至葬乃備此及下遣奠禮
*遣奠*
*厥明 遷柩就?*
?夫納大?於中庭 脫柱上橫扃 執事者徹祖奠 祝北向跪告曰 今遷柩就?敢告
遂遷靈座置傍側 婦人退避 召役夫遷柩就? 乃載施扃加楔 以索維之 令極牢實
主人從柩哭降視載 婦人哭於帷中 載畢 祝帥執事者 遷靈座于柩前南向
 
司馬溫公曰 啓殯之日 備布三尺以 盥濯灰治之布爲之 祝御柩執此 以指麾役者

○劉氏璋曰 儀禮云 商祝拂柩 用功布幠[火吳切]用侇衾 註曰 商祝
祝習商禮者 商人敎之以敬於接神 功布 拂去棺上塵土 幠 覆之爲其形露 侇之言
尸也 侇衾 覆尸之衾也
*乃設遣奠*
饌如朝奠有脯 惟婦人不在 奠畢 執事者徹脯納苞中 置舁牀上 遂徹奠
楊氏復曰 高氏禮 祝跪告曰 靈輀旣駕 往卽幽宅 載陳遣禮 永訣終天
○載
謂升柩於?也 以新組左右束柩於? 乃以橫木楔柩足兩旁 使不動搖
*祝奉魂帛 升車焚香*
別以箱盛主 置帛後 至是 婦人乃蓋頭出帷 降階立哭 守舍者哭辭盡哀 再拜而歸
尊長則不拜
*發引*
*柩行*
方相等前導 如陳器之叙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從*
如朝祖之叙 出門則以白幕夾障之
*尊長次之 無服之親又次之 賓客又次之*
皆乘車馬 親賓或先待於墓所 或出郭哭拜辭歸
*親賓設幄於郭外道旁 駐柩而奠*
如在家之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墓遠 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 朝夕哭尊 食時上食 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旁
親戚共守衛之
*及墓 下棺 祠后土 題木主 成墳*
*未至 執事者先設靈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倚卓
*親賓次*
在靈幄前十數步 男東女西 次北與靈幄相値 皆南向
*婦人幄*
在靈幄後壙西
*方相至*
以戈擊壙四隅
*明器等至*
陳於壙東南北上
*靈車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 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
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南 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 執事者取銘旌 去杠置柩上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
主人諸丈夫立於壙東西向 主婦諸婦女立於壙西幄內東向 皆北上 如在塗之儀
 
*賓客拜辭而歸*
主人拜之 賓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 橫於灰隔之上 乃用索四條穿柩底 闣不結而下之 至杠上則抽索去之
別摺細布若生絹兜柩底而下之 更不抽出 但截其餘棄之 若柩無闣 卽用索兜柩底
兩頭放下 至杠上 乃去索用布如前 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 不可誤有傾墜動搖
主人兄弟宜輟哭 親臨視之 已下再整柩衣銘旌 令平正
*主人贈*
玄六纁四 各長丈八尺 主人奉置柩旁 再拜稽顙 在位皆哭盡哀 家貧或不能具此數
則玄纁各一 可也 其餘金玉寶玩 並不得入壙以爲亡者之累
*加灰隔內外蓋*
先度灰隔大小 制薄板一片 旁距四牆 取令脗合 至是加於柩上 更以油灰彌之
然後旋旋少灌瀝靑於其上 令其速凝 卽不透板約已厚三寸許 乃加外蓋
*實以灰*
三物 拌匂者居下 炭末居上 各倍於底及四旁之厚 以酒灑而躡實之 恐震柩中
故未敢築 但多用之以俟其實耳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 卽輕手築之 勿令震動柩中
*祠后土於墓左*
如前儀 祝板前同 但云 今爲某官封諡 窆茲幽宅 神其後同
劉氏璋曰 爲父母形體在此 故禮其神以安之
*藏明器等*
實土及半 乃藏明器 下帳苞筲甖於便房 以板塞其門
*下誌石*
墓在平地 則於壙內近南 先布磚一重 置石其上 又以磚四圍之 而覆其上 若墓在山側峻處
則於壙南數尺間 掘地深四五尺 依此法埋之
*復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爲準 須密杵堅築
*題主*
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 置硯筆墨對卓 置盥盆帨巾如前 主人立於其前北向
祝盥手出主 臥置卓上 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 先題陷中 父則曰 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 考某官封諡府君神主 其下左傍曰 孝子某奉祀
母則曰 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 妣某封某氏神主 旁亦如之
無官封則以生時所稱爲號 題畢 祝奉置靈座 而藏魂帛於箱中 以置其後
炷香斟酒 執版出於主人之右 跪讀之 日子同前 但云 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諡府君
形歸窀穸 神返室堂 神主旣成 伏惟尊靈舍舊從新 是憑是依
畢懷之興復位 主人再拜 哭盡哀止 母喪稱哀子 後放此 凡有封諡皆稱之 後皆放此
 
問 夫在 妻之神主 宜書何人奉祀 朱子曰 旁註施於所尊 以下則不必書也

○高氏曰 觀木主之制 旁題主祀之名 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廢也 宗子用家主祭
有君之道 諸子不得而抗焉 故禮支子不祭 祭必告於宗子 宗子爲士 庶子爲大夫
則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其祝詞曰 孝子某爲介子某 薦其常事 若宗子居于他國
庶子無廟 則望墓爲壇以祭 其祝詞曰 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若宗子死 則稱名不稱孝 蓋人重宗如此 自宗子之法壞 而人不知所自來
以至流轉四方 往往親未絶 而有不相識者 是豈敎人尊祖收族之道哉
*祝奉神主升車*
魂帛箱在其後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 出墓門 尊長乘車馬 去墓百步許 卑幼亦乘車馬 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
以至成墳
*墳高四尺 立小石碑於其前 亦高四尺 趺高尺許*
司馬溫公曰 按令式 墳碑石獸 大小多寡 雖各有品數 然葬者當爲無窮之規
後世見此物 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 是皆無益於亡者 而反有害 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
賤不得同貴之文 然則不若不用之爲愈也
今按 按孔子防墓之封 其崇四尺 故取以爲法 用司馬公說 別立小碑 但石須闊尺以上
其厚居三之二 圭首而刻其面如誌之蓋 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 而刻於其左
轉及後右而周焉 婦人則俟夫葬乃立 面如夫亡誌蓋之刻云
司馬溫公曰 古人有大勳德 勒名鍾鼎 藏之宗廟 其葬則有豐碑以下棺耳 秦漢以來
始命文士褒贊功德 刻之於石 亦謂之碑 降及南朝 復有銘誌埋之墓中
使其人果大賢也 則名聞昭顯 衆所稱頌 流播終古 不可掩蔽 豈待碑誌
始爲人知 若其不賢也 雖以巧言麗詞 强加采飾 功侔呂望 德比仲尼 徒取譏笑
其誰肯信 碑猶立於墓道 人得見之 誌乃藏於壙中 自非開發 莫之睹也
隋文帝子秦王俊薨 府僚請立碑 帝曰 欲求名 一卷史書足矣 何用碑爲 徒與人作鎭石耳
此實語也 今旣不能免 依其誌文 但可直叙鄕里世家官簿始終而已
季札墓前有石 世稱孔子所篆云 嗚乎有吳延陵季子之墓 豈在多言 然後人知其賢也
今但刻姓名於墓前 人自知之耳
*反哭*
*主人以下 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疑爲親在彼 哀至則哭
*至家哭*
望門卽哭
*祝奉神主入 置于靈座*
執事者先設靈座於故處 祝奉神主入 就位櫝之 並出魂帛箱置主後
*主人以下 哭于廳事*
主人以下 及門哭入 升自西階 哭于廳事 婦人先入哭於堂
朱子曰 反哭升堂 反諸其所作也 主婦入于室 反諸其所養也 須知得這意思
則所謂踐其位行其禮等事 行之自安 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
○楊氏復曰 按先生此言
蓋謂古者反哭于廟 反諸其所作 謂親所行禮之處 反諸其所養 謂親所饋食之處
皆指反哭于廟而言也 先生家禮 反哭于廳事 婦人先入哭于堂
又與古異者 後世廟制不立 祠堂狹隘 所謂廳事者 乃祭祀之地 主婦饋食 亦在此堂也
 
*遂詣靈座前哭*
盡哀止
*有弔者 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密者旣歸 待反哭而復弔 檀弓曰 反哭之弔也 哀之至也 反而亡焉
失之矣 於是爲甚
期九月之喪者 飮酒食肉 不與宴樂 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 可以歸
*家禮卷第六*
 *喪禮三*
*虞祭*
葬之日 日中而虞 或墓遠 則但不出是日 可也 若去家經宿以下 則初虞於所館行之
鄭氏曰 骨肉歸于土 魂氣則無所不之 孝子爲其彷徨 三祭以安之
朱子曰 未葬時 奠而不祭 但酌酒陳饌再拜 虞始用祭禮 卒哭謂之吉祭
*主人以下 皆沐俗*
或已晩不暇 卽略自澡潔 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饌*
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南 上東 盆有臺巾有架 西者無之 凡喪禮皆放此 酒甁並架一於靈座東南
置卓子於其東 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 火爐湯甁於靈座西南
置卓子於其西 設祝版於其上 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子上 匙筯居內當中
酒盞在其西 醋楪在其東 果居外 蔬居果內 實酒于甁 設香案於堂中 炷火於香爐
束茅聚沙於香案前 具饌如朝奠於堂門外之東
*祝出神主于座 主人以下 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於室外 及與祭者皆入哭於靈座前 其位皆北面 以服爲列 重者居前
輕者居後 尊長坐卑幼立 丈夫處東 西上 婦人處西 東上 逐行各以長幼爲序
侍者在後
*降神*
祝止哭者 主人降自西階 盥手帨手 詣靈座前 焚香再拜 執事者皆盥帨 一人開酒實于注
西面跪以注授主人 主人跪受 一人奉卓上盤盞東面 跪於主人之左
主人斟酒於盞以注 授執事者 左手取盤 右手執盞 酹之茅上 以盤盞授執事者
俛伏興 少退再拜復位
*祝進饌*
執事者佐之 其設之叙如朝奠
*初獻*
主人進詣注子卓前 執注北向立 執事者一人 取靈座前盤盞 立於主人之左
主人斟酒 反注於卓子上 與執事者俱詣靈座前北向立 主人跪 執事者亦跪進盤盞
主人受盞 三祭於茅束上 俛伏興 執事者受盞 奉詣靈座前 奠於故處
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右 西向跪讀之前同 云 日月不居 奄及初虞 夙興夜處 哀慕不寧
謹以潔牲柔毛 粢盛醴齊 哀薦祫事 尙饗 祝興 主人哭再拜 復位哭止
牲用豕則曰剛鬣 不用牲則 曰淸酌庶羞 祫 合也 欲其合於先祖也
*亞獻*
主婦爲之 禮如初 但不讀祝四拜
*終獻*
親賓一人 或男或女爲之 禮如亞獻
*侑食*
執事者執注就 添盞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 祝闔門*
主人立於門東西向 卑幼丈夫在其後 重行北上 主婦立於門西東向 卑幼婦女亦如之
尊長休於他所 如食間
楊氏復曰 士虞禮無尸者 祝闔牖戶 如食間 詳見後四時祭禮
*祝啓門 主人以下 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 北向噫歆 告啓門三 乃啓門 主人以下入就位 執事者點茶 祝立于主人之右
西向告利成 斂主匣之置故處 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 出就次 執事者徹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 帥執事者 埋於屛處潔地
*罷朝夕奠*
朝夕哭 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爲柔日 其禮如初虞 惟前期一日 陳器具饌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質明行事 祝出神主于座 祝詞改初虞爲再虞祫事爲虞事 爲異 若墓遠 途中遇柔日
則亦於所館行之
*遇剛日則三虞*
甲丙戊庚壬爲剛日 其禮如再虞 惟改再虞爲三虞虞事爲成事 若墓遠 亦途中遇剛日
且闕之 須至家乃可行此祭
*卒哭*
檀弓曰 卒哭曰成事 是日也 以吉祭易喪祭 故此祭漸用吉禮
*三虞後遇剛日 卒哭前期一日 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 惟更設玄酒甁一於酒甁之西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 惟更取井花水充玄酒
*質明祝出主*
同再虞
主人以下 皆入哭降神
並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饌*
主人奉魚肉 主婦盥帨奉麪米食 主人奉羹 主婦奉飯以進 如虞祭之設
*初獻*
並同虞祭 惟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左 東向跪讀 爲異 詞並同虞祭 但改三虞爲卒
哀薦成事下云 來日隮祔于祖考某官府君 尙饗
○按此云祖考 謂亡者之祖考也
 
朱子曰 溫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 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 蓋得禮意
○楊氏復曰
高氏禮 祝進讀祝文曰 日月不居 奄及卒哭 叩地號天 五情糜潰 謹以淸酌庶羞
哀薦成事 尙饗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辭神*
並同虞祭 唯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 朝夕之間 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 疏食水飮 不食采果 寢席枕木*
楊氏復曰 按古者 旣虞卒哭有受服 練祥禫皆有成服 蓋服以表哀 哀漸殺 則服漸輕
然受服數 更近於文繁 今世俗無受服 自始死至大祥 其衰無變 非古也
書儀家禮 從俗而不泥古 所以從簡也
*祔*
檀弓曰 殷旣練而祔 周卒哭而祔 孔子善殷 註曰 期而神之人情 殷禮旣亡
其本末不可考 今三虞卒哭 皆用周禮次第 則此不得獨從殷禮
卒哭明日而祔 卒哭之祭旣徹 卽陳器具饌
器如卒哭 唯陳之於祠堂 堂狹卽於廳事隨便 設亡者祖考妣位於中 南向西上
設亡者位於其東南 西向 母喪則不設祖考位 酒甁玄酒甁於阼階上 火爐湯甁於西階上
具饌如卒哭而三分 母喪則兩分 祖妣二人以上 則以親者
○雜記曰
男子祔于王父則配 女子祔于王母則不配 註 有事於尊者 可以及卑
有事於卑者 不敢援尊也 高氏曰 若祔妣 則設祖妣及妣之位 更不設祖考位
若父在而祔妣 則不可遽遷祖妣 宜別立室 以藏其主 待考同祔 若考妣同祔
則並設祖考及祖妣之位
○胡氏泳曰 高氏別室藏主之說 恐未然 先生內子之喪
主只祔在祖妣之傍 此當爲據 楊復曰 父在祔妣 則父爲主乃是 夫祔妻於祖妣
三年喪畢未遷 尙祔於祖妣 待父他日三年喪畢遞遷祖考妣 始考妣同遷也
高氏父在不可遞遷祖妣之說 亦是 但別室藏主之說則非也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主人以下 哭於靈座前*
主人兄弟 皆倚杖于階下 入哭盡哀止
○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 其世嫡當爲後者主喪
乃用此禮 若喪主非宗子 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 主此祔祭
○禮註云
祔于祖廟 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 奉神主出 置于座*
祝軸簾啓櫝 奉所祔祖考之主 置于座內 執事者奉祖妣之主 置于座西上 若在他所
則置于西階上卓子上 然後啓櫝
○若喪主非宗子 而與繼祖之宗異居
則宗子爲告于祖 而設虛位以祭 祭訖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 置于座*
主人以下 還詣靈座所哭 祝奉主櫝 詣祠堂西階上卓子 主人以下 哭從如從柩之叙
至門止哭 祝啓櫝出主如前儀 若喪主非宗子 則唯喪主主婦人以下還迎
 
*叙立*
若宗子自爲喪主 則叙立如虞祭之儀 若喪主非宗子 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
喪主在宗子之右 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 長則居前 少則居後 餘亦如虞祭之儀
 
*參神*
在位者皆再拜 參祖考妣
*降神*
若宗子自爲喪事 則喪主行之 若喪主非宗子 則宗子行之 並同卒哭
*祝進饌*
並同虞祭
*初獻*
若宗子自爲喪主 則喪主行之 若喪主非宗子 則宗子行之 並同卒哭 但酌獻
先詣祖考妣前 日子前同卒哭 祝版但云 孝子某 謹以潔牲柔毛 粢盛醴齊 適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
孫某官 尙饗 皆不哭 內喪則云 某妣某封某氏 隮祔孫婦某封某氏
次詣亡者前 若宗子自爲喪主 則祝版同前 但云 薦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
適于某考某官府君 尙饗 若喪主非宗子 則隨宗子所稱 若亡者於宗子爲卑幼
則宗子不拜
*亞獻終獻*
若宗子自爲喪主 則主婦爲亞獻 親賓爲終獻 若喪主非宗子 則喪主爲亞獻
主婦爲終獻 並同卒哭及初獻儀 惟不讀祝
*侑食闔門啓門辭神*
並同卒哭 但不哭
*祝奉主各還故處*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于龕中匣之 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 奉之反于靈座出門
主人以下 哭從如來儀 盡哀止 若喪主非宗子 則哭而先行 宗子亦哭送之
盡哀止 若祭於他所 則祖考妣之主 亦如新主納之
程子曰 喪須三年而祔 若卒哭而祔 則三年却都無事禮 卒哭猶存朝夕哭 無主在寢哭於何處

○朱子曰 古者 廟有昭穆之次 昭常爲昭 穆常爲穆 故祔新死者于其祖父之廟
則爲告其祖父 以當遷他廟 而告新死者以當入 此廟之漸也
今公私之廟 皆爲同堂異室 以西爲上之制 而無復左昭右穆之次 一有遞遷
則羣室皆遷 而新死者當入于其禰之故室矣 此乃禮之大節 與古不同 而爲禮者猶執
祔于祖父之文 似無意義 然欲遂變而祔于禰廟 則又非愛禮存羊意

○楊氏復曰 司馬禮家禮 並是旣祔之後 主復于寢 所謂奉主各還故處也
*小祥*
鄭氏云 祥 吉也
*期而小祥*
自喪至此 不計閏 凡十三月 古者 卜日而祭 今止用初忌 以從簡易 大祥放此
 
*前期一日 主人以下 沐浴陳器具饌*
主人率衆丈夫 灑掃滌濯 主婦率衆婦女 滌釜鼎 具祭饌 他皆如卒哭之禮
*設次陳練服*
丈夫婦人 各設次於別所 置練服於其中 男子以練服爲冠 去首絰負版辟領衰
婦人截長裙 不令曳地 應服期者改吉服 然猶盡其月 不服金珠錦繡紅紫
唯爲妻者猶服禫 盡十五月而除
楊氏復曰 按儀禮喪服記 載衰負版辟領之制 甚詳 但有闕文 不言衰負版辟
領何時而除 司馬公書儀云 旣練 男子去首絰負版辟領衰 故家禮據書儀云
小祥去首絰負版辟領衰 但禮經旣練 男子除首絰 婦人除腰帶 家禮於婦人成服時
並無婦人絰帶之文 此爲疏略 故旣練亦不言婦人除帶 當以禮經爲正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祝出主 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 但主人倚杖於門外 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 若已除服者來預祭 亦釋去華盛之服
皆哭盡哀止
*乃出就次易服 復入哭*
祝止之
*降神*
如卒哭
*三獻*
如卒哭之儀 祝版同前 但云 日月不居 奄及小祥 夙興夜處 小心畏忌 不惰其身
哀慕不寧 敢用潔牲柔毛 粢盛醴齊 薦此常事 尙饗
*侑食闔門啓門辭神*
皆如卒哭之儀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 其遭喪以來 親戚之未賞相見者相見 雖已除服 猶哭盡哀
然後叙拜
*始食菜果*
問 妻喪踰期主祭 朱子曰 此未有考 但司馬氏大小祥祭 已除服者皆與祭 則主祭者雖已除服
亦何害於與祭乎 但不可純用吉服 須如弔服及忌日之服 可也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喪至此 不計閏 凡二十五月 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 沐浴陳器具饌*
皆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
司馬溫公曰 丈夫垂脚黲紗㡤頭黲布衫布裹角帶 未大祥間 假以出謁者 婦人冠梳假髻
以鵝黃靑碧皂白爲衣履 其金珠紅繡 皆不可用
問 子爲母大祥及禫 夫已無服 其祭當如何 朱子曰 今禮几筵 必三年而除
則小祥大祥之祭 皆夫主之 但小祥之後 夫卽除服 大祥之祭 夫亦恐須素服如弔服
可也 但改其祝詞 不必言爲子而祭也
*告遷于祠堂*
以酒果告如朔日之儀 若無親盡之祖 則祝版云云告畢 改題神主 如加贈之儀
遞遷而西 虛東一龕 以俟新主 若有親盡之祖 而其別子也 則祝版云云告畢
而遷于墓所不埋 其支子也 而族人有親未盡者 則祝版云云告畢 遷于最長之房
使主其祭 其餘改題 遞遷如前 若親皆已盡 則祝版云云告畢 埋于兩階之間
其餘改題 遞遷如前*厥明行事 皆如小祥之儀*
惟祝版 改小祥曰大祥 常事曰祥事
畢祝奉神主 入于祠堂
主人以下 哭從如祔祭之叙 至祠堂前哭止
*徹靈座斷杖 棄之屛處 奉遷主埋于墓側 始飮酒食肉而復寢*
問 祧主 朱子曰 天子諸侯有太廟夾室 則祧主藏於其中 今士人家 無此祧主
無可置處 禮記說 藏於兩階間 今不得已 只埋於墓所
○李繼善問曰 納主之儀
禮經未見 書儀但言遷祠版匣於影堂 別無祭告之禮 周舜 以爲昧然歸匣
恐未爲得 先生前云 諸侯三年喪畢 皆有祭 但其禮亡 而大夫以下 又不可考
然則今當何所據耶 曰 橫渠說 三年後祫祭於太廟 因其告祭畢還主之時
遂奉祧主 歸於夾室 遷主新主 皆歸于其廟 此似爲得禮 鄭氏周禮註
大宗伯享先王處 似亦有此意 而舜 所疑 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 似亦暗與之合
但旣祥而徹几筵 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 俟祫畢然後遷耳
○楊氏復曰
家禮祔與遷 皆祥祭一時之事 前期一日 以酒果告訖 改題遞遷 而西虛東一龕
以俟新主 厥明祥祭畢 奉神主入于祠堂 又按先生與學者書 則祔與遷
是兩項事 旣祥而徹几筵 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 俟三年喪畢 合祭而後遷
蓋世次迭遷 昭穆繼序 其事至重 豈可無祭告禮 但以酒果告遽行迭遷乎 在禮喪三年不祭
故橫渠說 三年喪畢祫祭於太廟 因其祭畢還主之時 迭遷神主
用意婉轉 此爲得禮 而先生從之 或者又以大祥除喪 而新主未得祔廟爲疑
竊嘗思之 新主所以未遷廟者 正爲體亡者尊敬祖考之意 祖考未有祭告
豈敢遽遷也 況禮辨昭穆 孫必祔祖 凡合祭時 孫常祔祖 今以新主 且祔於祖父之廟
有何所疑 當俟吉祭前一夕 以薦告 遷主畢 乃題神主 厥明合祭畢
奉祧主埋於墓所 奉遷主新主 各歸于廟 故並述其說 以俟參考
○高氏告祔遷祝文曰
年月日孝曾孫某 罪積不滅 歲及免喪 世次迭遷 昭穆繼序 先王制禮
不敢不至
*禫*
鄭氏曰 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後 中月而禫*
間一月也 自喪至此 不計閏 凡二十七月
司馬溫公曰 士虞禮 中月而禫 鄭註云 中 猶間也 禫 祭名也 自喪至此 凡二十七月
按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 子路笑之 夫子曰 踰月則其善也 孔子旣祥五日
彈琴而不成聲 十日而成笙歌 檀弓曰 祥而縞 註 縞 冠素紕也 又曰
禫 徙月樂 三年問曰 三年之喪 二十五月而畢 然則所謂中月而禫者 蓋禫祭
在祥月之中也 歷代多從鄭說 今律勑三年之喪 皆二十七月而除 不可違也

○朱子曰 二十五月祥後便禫 看來 當如王肅之說 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
爲順而今從鄭氏之說 雖是禮宜從厚 然未爲當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 擇來月三旬 各一日 或丁或亥 設卓子于祠堂門外 置香爐香合环珓盤子于其上西向
主人禫服西向 衆主人次之 少退北上 子孫在其後 重行北上
執事者北向東上 主人炷香薰珓 命以上旬之日曰 某將以來月某日 祗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
尙饗 卽以珓擲于盤 以一俯一仰爲吉不吉 更命中旬之日
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 主人乃入祠堂本龕前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 主人焚香
祝執辭立於主人之左跪告曰 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 祗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
卜旣得吉 敢告主人 再拜降 與在位者皆再拜 祝闔門退 若不得吉 則不用卜旣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 沐浴設位 陳器具饌*
設神位於靈座故處 他如大祥之儀
*厥明行事 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 祝奉主櫝置于西階卓子上 出主置于座 主人以下皆哭盡哀
三獻不哭 改祝版大祥爲禫祭 祥事爲禫事 至辭神乃哭盡哀 送神主至祠堂不哭朱子曰
薦新告朔 告凶相襲 似不可行 未葬可廢 旣葬則使輕服 或已除服者
入廟行禮 可也 四時大祭 旣葬亦不可行 如韓魏公所謂 節祠者則
如薦新行之可也
○又曰 家間頃年居喪 於四時正祭 則不敢擧 而俗節薦享
則以墨衰行之 蓋正祭三獻受胙 非居喪所可行 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 不讀祝
不受胙也
○又曰 喪三年不祭 但古人居喪 衰麻之衣不釋身 哭泣之聲
不絶於口 其出入居處 言語飮食 皆與平日絶異 故宗廟之祭 雖廢而幽明之間
兩無憾焉 今人居喪 與古人異 卒哭之後 遂墨其衰 凡出入居處 言語飮食
與平日之所爲 皆不廢也 而獨廢此一事 恐亦有所未安 竊謂 欲處此義者
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 果能始卒一一合於古禮 卽廢祭無可疑 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
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尙多 卽卒哭之前 不得已準禮 且廢卒哭之後
可以略倣左傳杜註之說 遇四時祭日 以衰服特祀於几筵 用墨衰常祀於家廟
可也
○楊氏復曰 先生以子喪不擧盛祭 就祠堂內致薦 用深衣幅巾 祭畢反
喪服哭奠子則至慟
*居喪雜儀*
檀弓曰 始死充充 如有窮 旣殯瞿瞿 如有求而不得 旣葬皇皇 如有望而不至
練而慨然 祥而廓然
顔丁善居喪 始死皇皇 如有求而弗得 及殯望望焉 如有從而弗及 旣葬慨然如不及
其反而息
雜記 孔子曰 少連大連善居喪 三日不怠 三月不解 期悲哀 三年憂
喪服四制曰 仁者可以觀其愛焉 知者可以觀其理焉 彊者可以觀其志焉 禮以治之
義以正之 孝子弟弟貞婦 皆可得而察焉
曲禮曰 居喪 未葬讀喪禮 旣葬讀祭禮 喪復常讀樂章
檀弓曰 大功廢業 或曰 大功誦可也 [今居喪 但勿讀樂章 可也]
雜記 三年之喪 言而不語 對而不問 [言 言己事也 爲人說爲語]
喪大記 父母之喪 非喪事不言 旣葬與人立 君言王事 不言國事 大夫言公事
不言家事
檀弓 高子皐執親之喪 未嘗見齒 [言笑之微]
雜記疏 衰之喪 旣葬 人請見之則見 不請見人 小功請見人 可也
又凡喪 小功以上 非虞祔練祥 無沐浴
曲禮 頭有瘡則沐 身有瘍則浴
喪服四制 百官備百物具 不言而事行者 扶而起 言而後事行者 杖而起 身自執事而後行者
百垢而已
凡此皆古禮 今之賢孝君子 必有能盡之者 自餘相時量力而行之 可也
*致賻奠狀*
*具位姓某*
某物若干
右謹專送上 某人靈筵聊備 賻儀 [香茶酒食云奠儀] 伏惟 歆納謹狀 年月日具位姓某狀
封皮狀上某官靈筵 具位姓某謹封
劉氏璋曰 司馬溫公書儀云 亡者官尊 其儀乃如此 若平交及降等 卽狀內無年
封皮上用面簽題曰 某人靈筵下云 狀謹封
*謝狀*
三年之喪未卒哭 只令子姪發謝書
*具位姓某*
某物若干
右伏蒙 尊慈以某[發書者名] 某親違世[大官云薨沒] 特賜賻儀[禭奠隨事]下誠[平交不用此二字]
不任哀惑之至 謹具狀上謝 謹狀[餘並同前 但封皮不用靈筵二字]
 
劉氏璋曰 司馬公云 此與所尊敬之儀 如平交 則狀內改尊慈爲仁私 賜爲貺
去下誠字 後云 謹奉狀陳謝 謹狀 無年 封皮上用面簽題云 某人下云狀謹封
 
*慰人父母亡疏*
慰適孫承重者同
某頓首再拜言 [降等止云頓首 平交但云頓首言] 不意凶變 [亡者官尊 卽云拜國不幸
後皆放此] 先某位[無官卽云先府君 有契卽加幾丈於某位府君之上

○母云先某封 無封卽云先夫人
○承重則云尊祖考某位尊祖妣某封 餘並同]
奄棄 榮養[亡者官尊 卽云奄捐館舍 或云奄忽薨逝 母封至夫人者 亦云薨逝
若生者 無官卽云奄違色養] 承 訃驚怛 不能已已 伏惟[平交云恭惟
降等云緬惟] 孝心純至 思慕號絶 何可堪居 日月流邁 遽踰旬朔[經時卽云已忽經時
已葬卽云遽經襄奉 卒哭小祥大祥禫除 各隨其時] 哀痛奈何 罔極奈何
不審 自罹茶毒[父在母亡 卽云憂苦] 氣力何如[平交云何似] 伏乞[
平交云伏願 降等云惟冀] 强加 粥[已葬則云疏食] 俯從禮制 某役事所縻[在官卽云職業有守]
未由奔慰 其於憂戀 無任下誠[平交以下 但云未由奉慰悲係增深]
謹奉疏[平交云狀] 伏惟 鑒察[平交以下 去此四字] 不備謹疏[平交云不宣謹狀]
月日具位[降等用郡望] 姓某疏上[平交云狀] 某官大孝[苫前母亡
卽云至孝 平交以下云苫次] 封皮疏上某官大孝[苫前] 具位姓某謹封[降等卽用面簽云某官大孝苫次
郡望姓名狀謹封 若慰人母亡 卽云至孝]
 
劉氏璋曰 裴儀云 父母亡日月遠云哀前 平交已下云哀次 劉儀云百日內云苫次
百日外服次 如尊則稱苫前服前 今從劉儀
*重封疏上[平交云伏] 某官具位姓某謹封*
*父母亡答人慰疏*
嫡孫承重者同
某稽顙再拜言[降等云叩首 去言字]
劉氏璋曰 劉儀某叩頭泣血言 按稽顙而後拜 以頭觸地曰稽顙 三年之禮也
雖於平交降等者 亦如此 但去言字 何則 古禮受弔必拜之 不問幼賤故也 某罪逆深重
不自死滅 禍延先考 [母云先妣 承重則祖父云先祖考 祖母云先祖妣]
攀號擗踊 五內分崩 叩地叫天 無所逮及 日月不居 奄踰旬朔 [隨時同前]
酷罰罪苦[父在母亡 卽云偏罰罪深 父先亡 則母與父同] 無望生全 卽日蒙
恩[平交以下 去此四字] 祗奉几筵 苟存視息 伏蒙 尊慈 俯賜慰問 哀感之至
無任下誠[平交云 仰承仁恩 俯垂慰問 其爲哀感 但切下懷 降等云
特承慰問 哀感良深
○司馬溫公曰 凡遭父母喪 知舊不以書來弔問 是無相恤之心
於禮不當 先發書 不得已須至先發 卽刪此四句] 未由號 訴 不勝隕絶
謹奉疏[降等云狀] 荒迷不次 謹疏[降等云狀] 月日 孤子 [母喪稱哀子
俱亡卽稱孤哀子 承重者稱孤孫哀孫孤哀孫] 姓名 疏上某位[座前謹空
○平交以下
云此二字] 朱子曰 父喪稱孤子 母喪稱哀子 溫公所稱 蓋因今俗以別父母
不欲混並之也 且從之亦無害
封皮重封並同前[但改具位爲孤子]
*慰人祖父母亡啓狀*
謂非承重者 但叔父母姑兄姊弟妹妻子姪孫同
某啓 不意凶變[子孫不用此句] 尊祖考某位 奄忽違世[祖母曰 尊祖妣某封
無官封有契已見上
○伯叔父母姑 卽加尊字 兄姊弟妹加令字 降等皆加賢字
若彼一等之親有數人 卽加行第云幾某位 無官云幾府君 有契卽加幾丈幾兄於某位府君之上
姑姊妹則稱以夫姓云 某宅尊姑令姊妹
○妻則云賢閤某封
無封則但云賢閤
○子卽云 伏承令子幾某位 姪孫並同 降等則曰賢 無官者稱秀才
承 訃驚怛 不能已已[妻改怛爲愕 子孫但云不勝驚怛] 伏惟[恭惟緬惟
見前]孝心純至 哀慟摧裂 何可勝任 [伯叔父母姑云 親愛加隆 哀慟沈痛
何可堪勝
○兄姊弟妹 則云友愛加隆
○妻則云伉儷義重 悲悼沈痛

○子姪孫則云 慈愛隆深 悲慟沆痛 餘與伯叔父母姑同] 孟春猶寒 [寒溫隨時]
不審 尊體何似 [稍尊云動止何如 降等云所履何似] 伏乞 [平交以下如前]深自寬抑
以慰 慈念 [其人無父母 卽但云遠 連書不上平] 某事役所縻[在官如前]
未由趨慰 其於憂想 無任下誠 [平交以下如前] 謹奉狀 伏惟鑒察[平交如前]
不備[平交如前] 謹狀 月日具位姓名 狀上某位 [服前平交云服次]
 
封皮重封同前
*祖父母亡答人啓狀*
謂非承重者 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妻子姪孫同
某啓家門凶禍[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云 家門不幸
○妻云私家不幸
○子姪孫云
私門不幸] 先祖考[祖母云先祖妣]
○伯叔父母云 幾伯叔父母
○姑云幾家姑

○兄姊云幾家兄幾家姊
○弟妹云幾舍弟幾舍妹
○妻云室人
○子云小子某

○姪云從子某
○孫曰幼孫某] 奄忽棄背[兄弟以下云喪逝
○子姪孫云遽爾夭折]
痛苦摧裂 不自勝堪[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 云摧痛酸苦 不自堪忍

○妻改摧痛爲悲悼
○子姪孫改悲悼爲悲念] 伏蒙 尊慈 特賜慰問 哀感之至
不任下誠 [平交降等如前] 孟春猶寒 [寒溫隨時] 伏惟 [恭惟緬惟 如前]
某位尊體 起居萬福[平交不用起居降等 但云動止萬福]某卽日侍奉 [無父母卽不用此句]
幸免他苦 未由面 訴 徒增哽塞 謹奉狀上 [平交云陳] 謝不備[平交如前]
謹狀 月日某郡姓名 狀上某位[座前謹空 平交如前]
封皮重封如前
劉氏璋曰 司馬公云 自伯叔父母以下 今人多只用平時往來啓狀 止於小簡中言之
雖亦可行 但裴儀 舊有此式 古人風義敦篤當如此 不敢輒刪
*家禮卷第七*
 *祭禮*
*四時祭*
司馬溫公曰 王制大夫士 有田則祭 無田則薦 註祭以首時 薦以仲月
○高氏曰
何休云 有牲曰祭 無牲曰薦 大夫牲用羔 士牲特豚 庶人無常牲 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
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取其新物相宜 凡庶羞不踰牲
若祭以羊 則不以牛爲羞也 今人鮮用牲 唯設庶羞而已
*時祭用仲月前旬卜日*
孟春下旬之首 擇仲月三旬各一日 或丁或亥 主人盛服立於祠堂中門外西向
兄弟立於主人之南 少退北上 子孫立於主人之後重行 西向北上 置卓子於主人之前
設香爐香合 珓及盤於其上 主人搢笏 焚香熏珓 而命以上旬之日曰
某將以來月某日諏此歲事 適其祖考 尙饗 卽以珓擲于盤 以一俯一仰爲吉不吉
更卜中旬之日 又不吉則主人以下北向立如朔望之日 旣得日 祝開中門
主人以下北向立如朔望之位 皆再拜 主人升焚香再拜 祝執詞跪于主人之左
讀曰 孝孫某 將以來月某日祗薦歲事于祖考 卜旣得吉敢告[用下旬日 則不言卜旣得吉]
主人再拜降復位 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 主人以下復西向位
執事者立于門西 皆東面北上 祝立于主人之右命執事者曰 孝孫某將以來月某日
祗薦歲事于祖考 有司具脩 執事者應曰諾 乃退
司馬溫公曰 孟詵家祭儀 用二至二分 然今仕宦者 職業旣繁 但時至事暇 可以祭則卜筮
亦不必亥日 及分至也 若不暇卜日 則止依孟儀用分至 於事亦便也

○問舊嘗收得先生一本祭儀 時祭皆用卜日 今聞却用二至二分祭是如何
朱子曰 卜日無定 慮有不虔 司馬公云 只用分至亦可
*前期三日齊戒*
前期三日 主人帥衆丈夫 致齊于外 主婦帥衆婦女 致齊于內 沐浴更衣 飮酒不得至亂
食肉不得茹葷 不弔喪不聽樂 凡凶穢之事 皆不得預
司馬溫公曰 主婦主人之妻也 禮舅沒則姑老 不與於祭 主人主婦 必使長男長婦爲之
若或自欲與祭 則特位於主婦之前 參神畢升 立於酒壺之北 監視禮儀
或老疾不能久立 則休於他所俟受胙 復來受胙辭神而已
○劉氏璋曰
祭儀云 齊之日 思其居處 思其笑語 思其志意 思其所樂 思其所嗜 齊三日
乃見其所以爲齊者 專致思以祭祀也.
*前一日設位陳器*
主人帥衆丈夫深衣及執事 洒掃正寢 洗拭倚卓 務令蠲潔 設高祖考妣位於堂西北壁下南向
考西妣東 各用一倚一卓而合之 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以次而東
皆如高祖之位 世各爲位不屬 祔位皆於東序西向北上 或兩序相向 其尊者居西
妻以下 則於階下設香案 於堂中置香爐香合於其上 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及逐位前
地上設酒架於東階上 別置卓子於其東 設酒注一酹酒盞一盤一
受胙盤一匙一巾一 茶合茶筅茶盞托鹽楪醋甁於其上 火爐湯甁香匙火筯於西階上
別置卓子於其西 設祝版於其上 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阼階下之東 其西者有臺架
又設陳饌大牀于其東問今人不祭高祖如何 程子曰 高祖自有服不祭
甚非 某家却祭高祖 又曰 自天子至於庶人 五服未嘗有異 皆至高祖 服旣如是
祭祀亦須如是
○朱子曰 考諸程子之言 則以爲高祖有服 不可不祭 雖七廟五廟
亦止於高祖 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 亦必及於高祖 但有疏數之不同耳
疑此最爲得祭祀之本意 今以祭法考之 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 然有月祭享嘗之別
則古者祭祀以遠近爲疏數 亦可見矣 禮家又言 大夫有事 省於其君
干祫及其高祖 此則可爲立三廟 而祭及高祖之驗
○古人宗子承家主祭
仕不出鄕 故廟無虛主 而祭必於廟 惟宗子越在他國 則不得祭 而庶子居者代之
祝曰 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然猶不敢入廟 特望墓爲壇以祭 蓋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
今人主祭者 遊宦四方 或貴仕於朝 又非古人越在他國之比
則以其田祿脩其薦享 尤不可闕 不得以身去國 而使支子代之也 泥古則闊於事情
徇俗則無所品節 必欲酌其中制 適古今之宜 則宗子所在 奉二主以從之
於事爲宜 蓋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美[二主常相從 則精神不分矣]
下使宗子得以田祿薦享祖宗 處禮之變 而失其中 所謂禮雖先王 未之有可以義起者
蓋如此 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 則當留以奉祀 不得隨宗子而徙也 或謂留影於家
奉祠版而行 恐精神分散 非鬼神所安 而支子私祭 上及高曾 又非所以嚴大宗之正也

○兄弟異居 廟初不異 只合兄祭而弟與執事 或以物助之爲宜
而相去遠者 則兄家設主 弟不立主 只於祭時旋設位 以紙榜標記逐位
祭畢焚之 如此 似亦得禮之變也
*省牲滌器具饌*
主人帥衆丈夫 深衣省牲莅殺 主婦帥衆婦女 背子滌濯祭器 潔釜鼎具祭饌
每位果六品 蔬菜及脯醢各三品 肉魚饅頭糕各一盤 羹飯各一椀 肝各一串
肉各二串 務令精潔 未祭之前 勿令人先食 及爲猫犬蟲鼠所汚
朱子嘗書戒子塾曰 吾不孝 爲先公棄捐 不及供養 事先妣四十年 然愚無識知
所以承顔順色 甚有乖戾 至今思之 常以爲終天之痛 無以自贖 惟有歲時享祀
致其謹潔 猶是可著力處 汝輩及新婦等 切宜存之 勿令殘穢褻慢 以重吾不孝

○劉氏璋曰 往者士大夫家婦女 皆親滌祭器造祭饌 以供祭祀 近來婦女驕倨
不肯親入庖廚 雖家有使令之人效役 亦須身親監視 務令精潔 按古禮有省牲陳祭器等儀
今人祭其先祖 未必皆殺牲 司馬公祭儀 用時蔬時果各五品
膾[生肉]炙[乾肉]羹[炒肉]殽[骨頭] 軒[音獻 白肉]脯[乾脯]醢[肉醬]
庶羞[珍異之味]麪食[餅饂頭之類]米食[ 糕之類] 共不過十五品 今先生品饌異同者
蓋恐一時不能辦集 或家貧則隨鄕土所有 惟蔬果肉麪米食數器亦可
祭器簠簋籩豆鼎俎罍洗之類 豈私家所有 但用平日飮食之器 滌濯嚴潔
竭其孝敬之心 亦足矣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主人以下深衣 及執事者俱詣祭所 盥手設果楪於逐位卓子南端 蔬菜脯醢 相間次之
設盞盤醋楪于北端 盞西楪東 匙筯居中 設玄酒及酒各一甁於架上
玄酒其日取井花水充在酒之西 熾炭于爐 實水于甁 主婦背子炊煖祭饌 皆令極熱
以合盛出置東階下大牀上
*質明奉主就位*
主人以下 各盛服盥手帨手 詣祠堂前 衆丈夫叙立 如告日之儀 主婦西階下北向立
主人有母 則特位於主婦之前 諸伯叔母諸姑繼之 嫂及弟婦姊妹 在主婦之左
其長於主母主婦者皆少進 子孫婦女內執事者 在主婦之後 重行皆北向東上立定
主人升自阼階 搢笏焚香 出笏告曰 孝孫某 今以仲春之月 有事于高祖考某官府君
高祖妣某封某氏 曾祖考某官府君 曾祖妣某封某氏 祖考某官府君
祖妣某封某氏 考某官府君 妣某封某氏 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
敢請神主 出就正寢 恭伸奠獻 [告辭 仲夏秋冬各隨其時 祖考有無官爵封諡
皆如題主之文 祔食謂旁親無後者 及早逝先亡者 無卽不言]
告訖搢笏斂櫝 正位祔位 各置一笥 各以執事者一人捧之 主人出笏前導 主婦從後
卑幼在後 至正寢置于西階卓子上 主人搢笏啓櫝 奉諸考神主出就位
主婦盥帨 升奉諸妣神 亦如之 其祔位則子弟一人奉之 旣畢 主人以下皆隆復位
 
*參神*
主人以下叙立如祠堂之儀 立定再拜 若尊長老疾者 休於他所
司馬溫公曰 古人祭者 不知神之所在 故灌用鬱鬯臭 陰達于淵泉 蕭合黍稷臭
陽達于牆屋 所以廣求神也 今此禮旣難行於士民之家 故但焚香酹酒以代之

○北溪陳氏曰 廖子晦廣州所刊本 降神在參神之前 不若臨漳傳本 降神在參神之後爲得之
蓋旣奉主於其位 則不可虛視其主 而必拜而肅之 故參神宜居於前
至灌則又所以爲將獻 而親饗其神之始也 故降神宜居於後 然始祖先祖之祭
只設虛位而無主 則又當先降後參 亦不容以是爲拘
*降神*
主人升 搢笏焚香再拜出笏少退立 執事者一人開酒 取巾拭甁口出 實酒于注
一人取東階卓子上盤盞 立于主人之左 一人執注立于主人之右 主人搢笏跪
奉盤盞者亦跪進盤盞 主人受之 執注者亦跪斟酒于盞 主人左手執盤 右手執盞
灌于茅上 以盤盞授執事者 出笏俛伏興再拜降復位
問 旣奠之酒 何以置之 程子曰 古者灌以降神 故以茅縮酌 謂求神於陰陽有無之間
故酒必灌於地 若謂奠酒則安置在此 今人以澆在地上 甚非也 旣獻則徹去
可也
○張子曰 奠酒 奠 安置也 若言奠摯 奠枕 是也 謂注之於地
非也
○朱子曰 酹酒有兩說 一用鬱鬯 灌地以降神 則惟天子諸侯有之
一是祭酒 蓋故者飮食必祭 今以鬼神自不能祭 故代之祭也 今人雖存其禮
而失其義 不可不知
○問 酹酒 是少傾是盡傾 三獻奠酒 不當澆之於地 家禮
初獻取高祖考盞 祭之茅上者 代神祭也 禮祭酒少傾於地 祭食於豆間 皆代神祭也
 
*進饌*
主人升 主婦從之 執事者一人以盤奉魚肉 一人以盤奉米麪食 一人以盤奉羹飯從升
至高祖位前 主人搢笏 奉肉奠于盤盞之南 主婦奉麪食奠于肉西 主人奉魚奠于醋楪之南
主婦奉米食奠于魚東 主人奉羹奠于醋楪之東 主婦奉盤奠于飯盞之西
主人出 笏以次設諸正位 使諸子弟婦女 各設祔位皆畢 主人以下皆降復位
 
*初獻*
主人升詣高祖位前 執事者一人執酒注 立于其右 [冬月 卽先煖之] 主人搢笏
奉高祖考盤盞位前 東向立 執事者西向斟酒于盞 主人奉之奠于故處 次奉高祖妣盤盞
亦如之 出笏位前北向立 執事者二人奉高祖考妣盤盞 立于主人之左右
主人搢笏跪 執事者亦跪 主人受高祖考盤盞 右手取盞 祭之茅上
以盤盞授執事者 反之故處 受高祖妣盤盞 亦如之 出笏俛伏興少退立 執事者炙肝于爐
以楪盛之 兄弟之長一人奉之 奠于高祖考妣前匙筯之南 祝取版立於主人之左
跪讀曰 維年歲月朔日子 孝玄孫某官某 敢昭告于高祖考某官府君高祖妣某封氏
氣序流易 時維仲春 追感歲時 不勝永慕 敢以潔牲柔毛
[牲用彘 則曰剛鬣] 粢盛醴齊 祗薦歲事 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
食 尙饗 畢興 主人再拜 退詣諸位 獻祝如初 每逐位讀祝畢 卽兄弟衆男之不爲亞終獻者
以次分詣本位所祔之位 酌獻如儀 但不讀祝 獻畢皆降復位
執事者以他器徹酒及肝 置盞故處
○曾祖前稱孝曾孫 考前稱孝子 改不勝永慕爲昊天罔極

○凡祔者 伯叔祖父祔于高祖 伯叔父祔于曾祖 兄弟祔于祖
子孫祔于考 餘皆放此 如本位無 卽不言以某親祔食
○祖考無官及改夏秋冬字
皆已見上楊氏復曰 司馬公書儀 主人升自阼階 詣酒注所西向立 執事一
人 左手奉曾祖考酒盞 右手奉曾祖妣酒盞 一人奉祖考妣酒盞 一人奉考妣酒盞
皆如高祖考妣之次 就主人所 主人搢笏執注 以次斟酒 執事者奉之徐行
反置故處 主人出笏 詣曾祖考妣神座前北向 執事者一人 奉曾祖考酒盞 位于主人之左
一人奉曾祖妣酒盞 立于主人之右 主人搢笏跪 取曾祖考妣酒酹之
授執事者盞反故處 乃讀祝 此其禮與虞禮同 家禮則主人升詣神位前 主人奉祖考妣盤盞
一人執注立于其右斟酒 此則與虞禮異 竊詳虞禮 神位惟一
時祭則神位多 家禮主人升詣神位前 奉盤盞位前東向立 執事者斟酒 主人奉之
奠于故處 次奉祖妣盤盞 亦如之 如此則禮嚴而意專 若書儀則時祭與虞祭
同主人詣酒注卓子前 執事者左右手 奉兩盤盞 則其禮不嚴 主人執注盡斟詣神位酒
則其意不專 此家禮所以不用書儀之禮 而又以義起之也
*亞獻*
主婦爲之諸婦女 奉炙肉及分獻 如初獻儀 但不讀祝
朱子曰 祭禮主人作初獻 未有主婦 則弟得爲亞獻 弟婦爲終獻
○楊氏復曰
按亞獻如初儀 潮州所刊家禮云 惟不祭酒于茅 潮本所云不祭酒于茅是乎
曰 所謂祭酒于茅者 爲神祭也 古者飮食必祭 及祭祖考祭外神 亦爲神祭
少牢饋食 主人初獻尸 尸祭酒而後啐酒卒爵 主婦亞獻尸 尸祭酒而後卒爵
賓長三獻尸 尸祭酒而後卒爵 士虞特牲禮亦然 凡三獻尸皆祭酒 爲神祭也
鄕射大射 獲者獻候 先右箇次中次左箇皆祭酒 爲候祭也 以此觀之 三獻皆當祭酒于茅
潮本蓋或者以意改之 故與他本不同失之矣
*終獻*
兄弟之長 或長或親賓爲之 衆子弟奉炙肉及分獻 如亞獻儀
*侑食*
主人升搢笏 執注就斟諸位之酒皆滿 立於香案之東南 主婦升扱匙飯中 西柄正筯
立于香案之西南 皆向再拜降復位
*闔門*
主人以下皆出 祝闔門 無門處卽降簾可也 主人立於門東西 衆丈夫在其後
主婦立於門西東向 衆婦女在其後 如有尊長 則少休於他所 此所謂厭也
楊氏復曰 士虞禮 無尸者祝闔牖戶如食間 註如尸一食九飯之頃也 又曰 祝聲三啓戶
註聲者噫歆也 今祭旣無尸 故須設此儀
*啓門*
祝聲三噫歆 乃啓門 主人以下皆入 其尊長先休于他所者 亦入就位 主人主婦奉茶分進于考妣之前祔位
使諸子弟婦女進之
*受胙*
執事者設席于香案前 主人就席北面 祝詣高祖考前擧酒盤盞 詣主人之右 主人跪
祝亦跪 主人搢笏受盤盞 祭酒啐酒 祝取匙並盤 抄取諸位之飯各少許
奉以詣主人之左 嘏于主人曰 祖考命工祝承致多福于汝 孝孫來汝孝孫 使汝受祿于天
宜稼于田 眉壽永年 勿替引之 主人置酒于席前 出笏俛伏興再拜
搢笏跪受飯嘗之 實于左袂 掛袂于季指 取酒卒飮 執事者受盞自右置注旁
受飯自左 亦如之 主人執笏俛伏興 立於東階上西向 祝立於西階上東向 告利成降復位
與在位者皆再拜 主人不拜降復位劉氏璋曰 韓魏公家祭云 凡祭飮福受胙之禮
久已不行 今但以祭餘酒饌命親屬長幼分飮食之可也
*辭神*
主人以下皆再拜
*納主*
主人主婦皆升各奉主納于櫝 主人以笥斂櫝 奉歸祠堂如來儀
*徹*
主婦還監徹酒之左盞注他器中者 皆入于甁緘封之 所謂福酒果蔬肉食 並傳于燕器
主婦監滌祭器而藏之
*餕*
是日主人監分祭胙品 取少許置于合 並酒皆封之 遣僕執書歸胙於親友 遂設席
男女異處 尊行自爲一列南面 自堂中東西分首 若止一人 則當中而坐 其餘以次相對分東西向尊者
一人先就坐 衆男叙立 世爲一行 以東爲上 皆再拜
子弟之長者一人少進立 執事者一人執注立于其右 一人執盤盞立于其左
獻者搢笏跪[弟獻則尊者起立 子姪則坐] 受注斟酒 反注受盞 祝曰 祀事旣成
祖考嘉饗 伏願某親 備膺五福 保族宜家 授執盞者置于尊者之前 長者出笏
尊者擧酒畢 長者俛伏興退復位 與衆男皆再拜 尊者命取注及長者之盞置于前自斟之
祝曰 祀事旣成 五福之慶 與汝曹共之 命執事者以次就位斟酒皆徧
長者進跪受飮畢 俛伏興退立 衆男進揖退立飮 長者與衆男皆再拜 諸婦女獻女尊長於內
如衆男之儀 但不跪 旣畢 乃就坐薦肉食 諸婦女詣堂前
獻男尊長壽 男尊長酢之如儀 衆男詣中堂獻女尊長壽 女尊長酢之如儀 乃就坐薦麪食
內外執事者各獻內外尊長壽如儀 而不酢 遂就斟在坐者徧 俟皆擧
乃再拜退 遂薦米食 然後泛行酒間以祭饌酒饌 不足則以他酒他饌益之
將罷 主人頒胙于外僕 主婦頒胙于內執事者 徧及微賤 其日皆盡 受者皆再拜
乃徹席楊氏復曰 司馬溫公書儀曰 禮祭事旣畢 兄弟及賓迭相獻酬 有無筭爵
所以因其接會 使之交恩定好優勸之 今亦取此儀 凡祭主於盡愛敬之誠而已
貧則稱家之有無 疾則量筋力而行之 財力可及者 自當如儀
*初祖*
*惟繼始祖之宗得祭*
問始祖之祭 朱子曰 古無此 伊川先生以義起 某當初也祭 後來覺得似僭 今不敢祭

○始祖之祭似禘 先祖之祭似祫 今皆不敢祭
*冬至祭始祖*
程子曰 此厥初生民之祖也 冬至一陽之始 故象其類而祭之
*前期三日齊戒*
如時祭之儀
*前期一日設位*
主人衆丈夫深衣帥執事者 灑掃祠堂 滌濯器具 設神位於堂中間北壁下 設屛風於其後食牀於其前
 
*陳器*
設火爐於堂中 設炊烹之具于東階下 盥東炙具在其南 束茅以下並同時祭 主婦衆婦女背子帥執事者
滌濯祭器潔釜鼎 具蔬果楪各六 盤三 杅六 小盤三
盞盤匙筯各二 脂盤一 酒注酹酒盤盞一 受胙盤匙一
○按此本合用古祭
今恐私家 或不能辦 且用今器以從簡便 神位用蒲薦加草席皆有緣 或用紫
褥 皆長五尺 闊二尺有半 屛風如枕屛之制 足以圍席三面 食牀以版爲面
長五尺闊三尺餘 四圍亦以版高一尺二寸 二寸之下 乃施版面皆黑漆
*具饌*
晡時殺牲 主人親割 毛血爲一盤 首心肝肺爲一盤 脂雜以蒿爲一盤 皆腥之左胖
不用右胖 前足爲三段 脊爲三段 脅爲三條 後足爲三段 去近竅一節不用
凡十二體 飯米一杅置于一盤 蔬果各六品 切肝一當盤 切肉一小盤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主人深衣帥執事者 設玄酒甁及酒甁于架上 酒注酹酒盤盞 受胙盤匙各一於東階卓子上
祝版及脂盤于西階卓子上 匙筯各一於食牀北端之東西 相去二尺五寸
盤盞各一於筯西 果在食牀南端 蔬在其北 毛血腥盤切肝肉 皆陳於階下饌牀上
米實階下炊具中 十二體實烹具中 以火爨而熟之 盤一杅六置饌牀上
 
*質明盛服就位*
如時祭儀
*降神參神*
主人盥升 奉脂盤詣堂中爐前 跪告曰 孝孫某 今以冬至有事于始祖妣 敢請尊靈
降居神位 恭伸奠獻 遂燎脂于爐炭上俛伏興 少退立再拜 執事者開酒
主人跪酹酒于茅上 如時祭之儀
劉氏璋曰 茅盤用B匾盂 廣一尺餘 或黑漆小盤 截茅八寸餘作束 束以紅 立#
*進饌*
主人升詣神位前 執事者奉毛血腥肉以進 主人受設之于蔬北西上 執事者出熟肉置于盤
奉以進 主人受設之腥盤之東 執事者以杅二盛飯 杅二盛肉湆不和者
又以杅二盛肉湆以菜者 奉以進 主人受設之飯在盞西 大羹在盞東 鉶羹在大羹東
皆降復位
*初獻*
如時祭之儀 但主人旣俛伏興 兄弟炙肝加鹽 實于小盤以從 祝詞曰 維年歲月朔日子
孝孫姓名 敢昭告于初祖考初祖妣 今以仲冬陽至之始 追惟報本
禮不敢忘 謹以潔牲柔毛 粢盛醴齊 祗薦歲事 尙饗
*亞獻*
如時祭之儀 但衆婦炙肉加鹽以從
*終獻
如時祭及上儀
*侑食闔門啓門受胙辭神徹餕*
並如時祭之儀
*先祖*
*繼始祖高祖之宗得祭 繼始祖之宗 則自初祖以下 繼高祖之宗 則自先祖而下
 
*立春祭先祖*
程子曰 初祖以下高祖以上之祖也 立春生物之始 故象其類而祭之
*前三日齊戒*
如祭始祖之儀
*前一日設位陳器*
如祭初祖之儀 但設祖考神位于堂中之西 祖妣神位于堂中之東 蔬果楪各十二大盤九小盤六
餘並同
問祭禮立春云 祭高祖而上 只設二位 若古人祫祭 須是逐位祭 朱子曰 本是一氣
若祠堂中 各有牌子則不可
○諸侯有四時之祫 畢竟是祭有不及處方如此
如春秋有事于太廟 太廟便是羣祧之主 皆在其中
*具饌*
如祭初祖之儀 但毛血爲一盤 首心爲一盤 肝肺爲一盤 脂蒿爲一盤 切肝兩小盤
切肉四小盤 餘並同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如祭初祖之儀 但每位匙筯各一 盤盞各二 置階下饌牀上 餘並同
*質明盛服 就位降神參神*
如祭始祖之儀 但告詞改始爲先 餘並同
*進饌*
如祭初祖之儀 但先詣祖考位 瘞毛血奉首心前足上三節脊三節後足上一節
次詣祖妣位 奉肝肺前足一節脅三節後足下一節 餘並同
*初獻*
如祭初祖之儀 但獻兩位 各俛伏興 當中少退立 兄弟炙肝兩小盤以從 祝祠改初爲先
仲冬陽至爲立春生物 餘並同
*侑食闔門啓門受胙辭神徹餕*
並如祭初祖儀
*禰*
*繼禰之宗以上皆得祭 惟支子不祭*
*季秋祭禰*
程子曰 季秋成物之始 亦象其類而祭之
*前一月下旬卜日*
如時祭之儀 惟告辭改孝孫爲孝子 又改祖考妣爲考妣 若母在則止云考 而告于本龕之前
餘並同
*前三日齊戒前一日 設位陳器*
如時祭之儀 但止於正寢 合設兩位於堂中西上香案 以下並同
*具饌*
如時祭之儀二分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如時祭之儀
*質明盛服 詣祠堂奉神主出就正寢*
如時祭于正寢之儀 但告詞云 孝子某 今以季秋成物之始 有事于考 某官府君妣某封某氏
 
*參神降神進饌初獻*
如時祭之儀 但祝辭云 孝子某官某 敢昭告于考某官府君妣某封某氏 今以季秋成物之始
感時追慕 昊天罔極 餘並同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受胙辭神納主徹餕*
並如時祭之儀
朱子曰 某家舊時時祭外 有冬至立春季秋三祭 後以冬至立春二祭似僭 覺得不安
遂已之 季秋依舊祭禰 而用某生日祭之 適値某生日在季秋 [九月十五日也]
 
*忌日*
*前一日齊戒*
如祭禰之儀
*設位*
如祭禰之儀 但止設一位
*陳器*
如祭禰之儀
*具饌*
如祭禰之饌一分
*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
如祭禰之儀
*質明主人以下變服*
禰則主人兄弟黲紗㡤頭黲布衫布裹角帶 祖以上則黲紗衫 旁親則皁紗衫 主婦特髻去飾白大衣淡黃帔
餘人皆去華盛之服
問忌日何服 朱子曰 某只著白絹涼衫黲巾 問黲巾以何爲之 曰 紗絹皆可 某以紗
又問黲巾之制 曰 如帕複相似 有四隻帶 若當㡤頭然
○楊氏復曰 先生母夫人忌日
著黲黑布衫 其巾亦然 問今日服色何謂 曰 豈不聞君子有終身之喪
 
*詣祠堂奉神主出就正寢*
如祭禰之儀 但告辭云 今以某親某官府君遠諱之辰 敢請神主 出就正寢 恭伸追慕
餘並同
*參神降神進饌初獻*
如祭禰之儀 但祝辭云 歲序遷易 諱日復臨 追遠感時 不勝永慕 考妣改不勝永慕爲昊天罔極
旁親云 諱日復臨 不勝感愴 若考妣則祝興 主人以下哭盡哀
餘並同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
並如祭禰之儀 但不受胙
*辭神納主徹*
並如祭禰之儀 但不餕
*是日不飮酒不食肉不聽樂 黲巾素服素帶以居 夕寢于外*
*墓祭*
*三月上旬擇日 前一日齋戒*
如家祭之儀
*具饌*
墓上每分 如時祭之品 更設魚肉米麪食各一大盤以祭后土
*厥明灑掃*
主人深衣帥執事者 詣墓所再拜 奉行塋域 內外環繞 哀省三周 其有草棘 卽用刀斧
鉏斬芟夷 灑掃訖 復位再拜 又除地於墓左以祭后土
*布席陳饌*
用新潔席陳於墓前 設饌如家祭之儀
*參神降神初獻*
如家祭之儀 但祝辭云 某親某官府君之墓 氣序流易 雨露旣濡 瞻掃封塋 不勝感慕
餘並同
*亞獻終獻*
並以子弟親朋薦之
*辭神乃徹 遂祭后土 布席陳饌*
四盤于席南端 設盤盞匙筯于其北 餘並同
*降神參神三獻*
同上 但祝辭云 某官姓名 敢昭告于后土氏之神 某恭修歲事于某親某官府君之墓
惟時保佑 實賴神休 敢以酒饌 敬伸奠獻 尙饗
*辭神 乃徹而退*
朱子曰 祭儀以墓祭節祠爲不可 然先正皆言 墓祭不害義理 又節物所尙 古人未有故止於時祭
今人時節隨俗燕飮 各以其物 祖考生存之日 蓋嘗用之
今子孫不廢 此而能恝然於祖宗乎
○改葬須告廟而後告墓 方啓墓以葬 葬畢奠而歸
又告廟哭而後畢 事方穩當 行葬更不必出主 祭告時却出主於寢
○祭祀之禮
亦只得依本子做 誠敬之外 別未有著力處也
○籩豆簠簋之器 乃古人所用
故當時祭享 皆用之 今以燕器代祭器 常饌代俎肉 楮錢代幣帛 是亦以平生所用
是謂從宜也
○嘗書戒子云 比見墓祭土神之禮 全然滅裂 吾甚懼焉
旣爲先公托體山林 而祀其主者 豈可如此 今後可與墓前一樣 菜果鮓脯飯茶湯各一器
以盡吾寧親事神之意 勿令其有降殺

○劉氏璋曰 周元陽祭錄曰 唐開元勑許寒食上墓 同拜掃禮 若拜掃非寒食
則先期卜日 古者宗子去他國 庶子無廟 孔子許望墓爲壇 以時祭祀 卽今之寒食上墓義
或有憑依 不卜日耳 今或羈宦寓於他邦 不及此時拜掃松檟 則寒食在家
亦可祀祭
○夫人死之後 葬形於原野之中 與世隔絶 孝子追慕之心
何有限極 當寒暑變移之際 益用增感 是宜省謁墳墓 以寓時思之敬 今寒食上墓之祭
雖禮經無文 世代相傳 寖以成俗 上自萬乘有上陵之禮 下達庶人有上墓之祭
田野道路 士女徧滿 皂隸庸丐之徒 皆得以登父母丘壟 馬醫夏畦之鬼
無有不受子孫追養者 凡祭祀品味 亦稱人家貧富 不貴豐腆 貴在脩潔
罄極誠慤而已 事亡如事存 祭祀之時 此心致敬 常在乎祖宗 而祖宗洋洋如在
安得不格我之誠 而歆我之祀乎
○黃氏瑞節曰 南軒張氏次司馬公張子程子三家之書
爲冠昏喪祭禮五卷 家禮蓋參三家之說 酌古今之宜 而大意隱然以宗法爲主
不可以弗講也 然禮書之備 有儀禮經傳集解 亦朱子所輯次云
 
 

'유교' 카테고리의 다른 글

곡례상제1曲禮上第一  (0) 2009.08.02
[스크랩] 조선시대 후기 유학사상  (0) 2006.06.23
유교에 대한 단상  (0) 2005.10.25

댓글